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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

河北-张家口 03-24 07:58  悬赏 0  发布者:xxllxm……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1年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于2001年5月12日前变卖抵押人的房产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400元。
   2、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负担。
原由:1、被告用姬某的房产做抵押贷款20000元,年息2400元。2、到期不归还,原告有权出售姬某的房五间,做为归还本金及利息。3、原告和被告有协议为证。
  另为,被告贷款由姬某所用。
问题:原告申请执行庭向被告追讨利息23000元,调解书中的款20400,已从被告工资扣完。原告追讨利息是否合理?姬某房产证现在原告手中,被告无法出售房屋。执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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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7 20:25
你好,应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履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3-24 08:05
答: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的金额履行;如果执行期间发生的利息,也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3-24 08:14
执行庭只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债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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