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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擅自发表我的文章

湖北 06-11 13:42  悬赏 25  发布者:chlove…… 给我留言  回答:(1)
08年10月北京召开了2008第二届北京国际消化内镜暨北京协和国际消化疾病高峰论坛  
   会议征文规定:经杂志编委会相关专家审阅,符合发表要求的论文免费刊登在正式出版的中国消化内镜杂志上,文责自负,论文数量不限;杂志编辑部具有与其它发表论文相同的编辑、修改等权利。   
   我于08年9月左右将一份稿件寄予该大会组委会。   
   该组委会未给我任何通知然后在08年第11期《中国消化内镜》杂志发表我的文章,发表前未给我用稿通知单以及回执,发表后也未经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我(据杂志社说将 杂志通过平信寄到科室了,但我们并未收到)!!所以我于09年4月另投到了另外一篇杂志.   

   因为不是直接投到该杂志的,所以是否被组委会录用不清楚,也从未与该杂志社联系稿件录用问题!!   

   他们未通知我的时间已经有半年(具体是08年10月—前天我在网上发现。)
   该杂志社稿约第19条:根据 《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凡来稿在接到本刊回执后满3个月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一旦发现一稿两投,将立即退稿;而一旦发现一稿两用,本刊将刊登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并在两年内拒绝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来稿。请自留底稿,对不用稿件本刊恕不退还,但原始照片一律平信退还。若需退还原稿,请在投稿时说明。

1.投稿合同未经过杂志社用稿通知书承诺并超过其规定时限(3个月),合同还有效吗?   
2.杂志社说投稿就默认了发表权,会议征文规定:经杂志编委会相关专家审阅,符合发表要求的论文免费刊登在正式出版的中国消化内镜杂志上。这条规定是否就决定对方能不发用稿通告告知我???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 我能要求对方发撤稿声明吗??? 

   请律师们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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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6 09:32
既然你的文章已发表。你可向第二次投稿的杂志联系取消,同时要求第一个杂志社支付稿酬。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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