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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03-25 22:03  悬赏 0  发布者:HEIANS…… 给我留言  回答:(0)
人身伤害案。
原告:颜勇军,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身份证号:430502197410071031。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田江路101号邵阳市染料厂集体户。
第一被告:朱云,户口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双龙花园28栋B201。
第二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金丹大厦8楼东头,法定代表人:李胜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赔偿医疗费278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车费102元,损坏眼镜350元。
3、索赔精神伤害损失赔偿40000元
4、诉讼费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7日下午第一被告人朱云突然代表第二被告人强制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已到下班时间6点钟要求原告立即打工作移交,原告认为已到下班时间明天再谈工作问题,准备下班被告工作人员朱云限制原告离开公司,原告已到公司大厦前马路上,朱云把原告从回家的车上拖下来,原告在朱云堵住下班时报了警。警察到场后,原告为自我保护录了音,警察以内部矛盾为由不管离开,朱云说:“警察走了打你也没人管”。原告不惧威胁继续往家里赶,朱云则拦住并用拳头重挫原告头部,挫伤原告脸部,把原告眼镜打坏,7月8日原告打完工作移交,7月9日就诊于长沙中医医院诊断为头、面部挫伤。朱云代表被告执行工作以行凶地点为公司大厦前马路上,围观的同事较多,造成原告身心极大伤害,第二被告是全国知名性的快递公司,这种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因此至今未找到工作,积郁成疾,被长沙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神经衰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请求贵院判决
1、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向原告赔礼道歉
2、赔偿医药费278元,误工7天,每天日工资40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车费102元,损坏眼镜350元。
3、造成原告极大身心伤害索赔40000元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颜勇军具状
2010年10月16日

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

事隔五个月后,原告还义愤填膺,这是一列第一被告(朱云)第二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个案。原告站在法庭上指控被告,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同时向被告表明,中国已走向法治,国家的劳动法规不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肆意侵犯他人权益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0年7月7日下午,第一被告代表第二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通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法的理由,第一被告声称原告跨部门沟通最差不适合岗位要求,原告要求第一被告例举事实并造成公司什么损失按法定的程序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就立即要求原告打工作移交并结算工资,强行封锁原告的工作邮箱及电子办公环境。原告为被告服务近两年,工作兢兢业业,尽心尽责,09年三月份通过与税局交涉将被告株洲分公司、湘潭分公司、永州分司、怀化分公司营业税率从5%降为3%并将以前多缴的税款进行退抵, 退扣金额达30来万元,税率的降低节税约40万元,今年年初又争取5万元的长沙雨花区的财政返还。09年还解决了岳阳分公司欠税、益阳分公司误缴国税企业所得税退税、郴州分公司被定为个体工商户的问题。09年8月又通过了岗位资格考试,10年6月获得被告总部”获取政策资源个人贡献奖”,今年六月底 解决了被告因变更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发票衔接的难题,依法应对被告的税务检查。被告无视劳动法规,说解除就解除劳动关系,公理何在?情理何在?被告网络成员企业雇员达六七万之多,在被告企业文化与习惯做法同样面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更有甚者竟然要求原告立即加班把工作移交清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注意是“协商”呀,第一被告竟然说“要你加班就得加班,因为我是你的上级,不加班移交就别离开公司”,说出这样没有一点法律素养的话。八小时之外是员工的自由时间,原告正常下班于情于法都没有过错,被第一被告限制原告离开公司是非法的,原告报了警,趁上洗手间之际,原告离开公司,刚走到公司门前的马路上,第一被告追上来拦住原告的去路,原告拦住一辆的士,第一被告把原告从车上拖下来,恰逢下班时间,造成很同事围观,僵持一段时间,警察来了,以内部矛盾不管为由离去,第一被告见警察都不管,说“打你也没人管”,原告并没有被告的淫威所吓到,继续赶路,第一被告开始推搡,随后用拳头重挫原告的头部,抓伤原告的脸部并把原告的眼镜打坏。鉴于暴力原告不是第一被告的对手,同时原告不崇尚暴力,好汉不吃眼前亏,原告只好回去打工作移交。移交公章后第一被告仍然不准原告回去,要求工作上东西都交清,限制原告离开办公室,原告不得不与第二被告实际负责人刘国华沟通,原告说还有工资没有结,还要就劳动纠纷进行协商,答应第二天一定移交其他工作,第一被告无柰只好放我回去。尊敬的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显然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人身是自由的,同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一被告采取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暴力强迫原告劳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尊敬的法官:被告声称原告不胜任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想请问第一被告朱云:论考、论做、论说你比得过原告吗?论考,原告考过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你考过了吗?论做,通过原告与税局的交涉解决了第二被告二级分公司营业税税率从5%降为3%并把以前多交的税款退抵,你做得到吗?经过交涉,解决了第二被告郴州分司被主管税局核定为个休工商户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你做得到吗?第二被告岳阳分司被主管税局核定欠税的问题,经过原告交涉,税局收回决定书,你做得到吗?经过与税局的沟通,解决了第二被告因变更经营地址而变更主管税局带来的发票衔接问题,你做得到吗?论说,原告在办公会议当中没有听到过第一被告说过什么深刻话?“如果财务人员没有帮助投资者把从法律潜在的控制权转化为现实的财务决策及财务控制权,那么财务人员在投资者面前会失去话语权”,这句话你懂吗?如果你限制我人身自由达24小时,你要负刑事责任,你懂吗?你可能只懂得我是你上级,叫你做什么你得做什么?不然我就打你。公司的权益受到政府管理机关侵权时你可能只懂得拿点钱送点礼去打通,因为钱不是自己的。你可能只懂得你的下级比你优秀时就抓点鸡毛蒜皮的事借故解除劳动关系。你可能只懂得目前第二被告有许多税务问题没办法解决就把责任给原告没有打好工作移交。我真想向你学习你是怎样搞定林凤娟的,讨教林凤娟又是怎样搞定王卫的。今年三月份林凤娟干掉华中财务高级经理阮晋普,总部也有许多在顺丰工作多年的人员备选,华中也有在顺丰工作多年的财务高级经理备选呀,偏偏选上来顺丰不到一年的你?劳动仲裁已裁决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我当时不申请继续履行?因为我不想与你这种人共事!
尊敬的法官,被告凭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影响司法的公正,在以前的案例得以佐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公安机关调查记录是不公正的,第一,原告认为出警民警如果当时制止第一被告限制原告回去可能人身伤害事件不会发生,发生后原告再次报警隆平高科派出所不积极主动帮助原告处理,故原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芙蓉公安局进行投诉!投诉后出警民警对原告强烈不满,调查的结论何以有公正可言?第二,公安机关认定调查的时间是2010年7月12日,而原告投诉时间是7月13日,接待投诉的杨忠局长当时打电话要求当地警方认真调查,该抓人就抓人,如果出警民警在7月12日调查,为何不告知原告参与?如果调查事实是第一被告没有向原告行凶,为何公安机关又向原告开出法医鉴定介绍信,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在时间逻辑上也是矛盾的。第三,被调查人员是第二被告的员工,且是货运司机,应当在被告的中转场或者货车上开车,不在第二被告管理机关办公室上班,他怎么看到发生的一切呢?故其所说内容不可采信。其实原告可以找几个原来在场的同事作证,是因为更多考虑到在岗同事会因作证遭到被告的报复,原告工作没有过错,就因一些小事得罪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要求原告于5月7日去合肥公司检查工作,原告因有税务检查不能脱身未按时参加,讲第一被告是瞎指挥)遭到报复。所以原告只好用手机录下来,充分证明了弱势劳动者维权的艰难!
出警民警以内部矛盾不管走后助长了第一被告行凶的气焰,行凶地点为第二被告办公大厦前马路上,恰逢下班时间,围观的同事较多,造成原告身心极大伤害,至今原告害怕晚上单独外出,没有安全感,第二被告是全国知名性的快递公司,这种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两三个月下来积郁成疾,被长沙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神经衰弱。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有关民事赔偿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应承担医药费、就医及法医鉴定车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
第一被告是为第二被告履行职务行为,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第二被告也应当承但第一被告造成对原告的损害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被告凭着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视国家法规为儿戏,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尊严,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严重损害,我相信法庭会为原告伸张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谢谢!
                原告:颜勇军         12/16/2010
提供的证据清单:序号 名称 证明内容或事实
1 原告身份复印件及工牌复印件 原告身份及与第二被告雇佣关系。
2 第一被告身份证明复印 第一被告身份
3 被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被告身份法人企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公章移交清单第一被告监交 第一被告为第二被二被告履行职务
5 录音材料 第一被告行凶经过
6 原告就诊病历及诊断书 原告的伤势及误工情况,及受伤后失去工作后积郁成疾,精神创伤。
7 被告被毁眼镜及发票 第一被告行凶破坏的物证
8 就诊及法医鉴定车费发票 车费
9 原告被伤上月(六月份)工资单 计算误工费依据


被告通行贿公安机关出具不实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为公司的员工,然后通过法院调取该证据(有关系),判决认定被告未行凶,原告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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