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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高息借债用于工程投资,而且之前骗取女方信任,以合伙人的名义

湖北-黄冈 06-23 20:30  悬赏 0  发布者:阳光耀耀 给我留言  回答:(2)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高息借债用于工程投资,而且之前骗取女方信任,以合伙人的名义向银行借款,而且为合伙人担保,现工程亏损欠债未还,合伙人银行借款未还,女方想协议离婚,请问男方的债务算个人债务吗,女方是不是有权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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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24 09:13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
回复时间: 2015-06-24 09:21
虽然你觉得很冤,但法律规定这就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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