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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陕西-西安 03-27 17:15  悬赏 0  发布者:183881…… 给我留言  回答:(2)
陈律师你好!原告是三个人,母亲和两个女儿,都是非婚生女村里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27000元时,未给她们分配,起诉至法院,法院以《陕西省高院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会议纪要》里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不予受理本案,请陈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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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7 17:4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高院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会议纪要》第十二条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是正确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及时提出上诉,不过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1-03-29 11:41
你的事情没有说清楚,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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