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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半未审结一件民事案件
浙江 06-25 15:16 悬赏 0 发布者:宋子豪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是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仙源村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委托的专门处理与万载县胜利林场诉讼纠纷案的代表,现在我们向您反映万载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司法不作为,万载县人民政府及仙源乡政府的主要领导与万载法院联手,干预司法,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一个民事案件拖了近7年(该案2008年7月31日立案),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尽快审结后,至今还不恢复审理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案的大概案情:2001年4月26日,万载县胜利林场的有关人员与当时我村的村支书黄包才,村长韩少德相互勾结,瞒着广大的村民,通过贿赂的不正当方法与我们村委会签订《林地林木出让合同》,将价值近1000万元的1700多亩林地(全部是自然生态林木)以10万元低的离谱的价格租赁给胜利林场经营50年,(该林地名义上是胜利林场租赁经营,实际上是该林场及外面的一些个人出资受让的,有事实为证),后来我们村民知道后,立即提出反对意见,撤销了韩少德的村长资格(随后村书记黄包才也被撤职,检察院介入查明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违法违纪的贿赂行为),并到有万载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信说访,要求撤销这份违法的合同,后政府有关人员要求我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撤销该违法合同。
2008年7月31日,根据万载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我们以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到万载县人民 法院起诉万载县胜利林场,诉请认定合同无效,该案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08)株民初字第91号】,并在3个月后开庭(开庭地点:万载县人民法院株潭法庭,审理法官为该法庭庭长易荣勇),但过去几年了,该案还未判决。我们于去年到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后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于2014年9月10作出万检民(行)违监{2014}36092200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尽快恢复诉讼,尽快审结该案。
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2014年10月11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向县委副书记付小群进行了汇报,又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表示该类案件不宜由法院判决处理,会影响全省的林改;原县胜利林场与我们仙源村委会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若判决可能会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一来,将会在全县引起连锁反应,不利于林改成果的巩固,更不利于全县社会稳定等理由,对我们的案件束之高阁,不予判决处理。
再者,该合同严重损害了我们村民的集体利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租赁集体所有的财产(林地)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办理方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万载县法院明知我们村委会与胜利林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却就是不判决处理,不知意欲为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们认为,有些人假借胜利林场的名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买、贿赂我们村委的书记、村长签字盖章,但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10万元低的离谱的价格租赁我们村民集体所有的价值上千万元的1700多亩自然生态林地,是一种明显无效的民事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极其恶劣的,如该行为有效,我们村民集体的财产则就要受到严重的损害。该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打击,以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不受侵害。但奇怪的是,万载县法院和当地有关政府不仅不为我们村民集体主持公道,维护村民集体的财产不受非法“私分、哄抢”,反而时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去维护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对方的违法无效行为进行辩解。
现在,又与政府联手,胁逼、压制我们村的书记村长韩文平就范,强迫我们接受单方调解意见,将价值1000多万元的山林强行作价50万元租赁给胜利林场,就是不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的这一案件久拖不决,是一起严重的司法不作为与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不当干预司法所导致的后果,为该案件我们这些年来不断的奔波劳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迄今为止,万载县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在多年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是不判决处理,意欲按照对方的意愿强迫我们达成调解协议,但我们提出的公正有效的调解方案又根本就不予理睬。我们有理由相信,该案肯定与法院及政府有关人员有利益纠葛,否则,不会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我们现在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有关政府人员不要干预司法,强买强卖、强迫交易,强迫我们将价值1000多万元的山林强行作价50万元租赁给胜利林场(现万载县林业总公司)。
万载县仙源乡仙源村村民代表
联系电话:15279560859,13479582816
该案的大概案情:2001年4月26日,万载县胜利林场的有关人员与当时我村的村支书黄包才,村长韩少德相互勾结,瞒着广大的村民,通过贿赂的不正当方法与我们村委会签订《林地林木出让合同》,将价值近1000万元的1700多亩林地(全部是自然生态林木)以10万元低的离谱的价格租赁给胜利林场经营50年,(该林地名义上是胜利林场租赁经营,实际上是该林场及外面的一些个人出资受让的,有事实为证),后来我们村民知道后,立即提出反对意见,撤销了韩少德的村长资格(随后村书记黄包才也被撤职,检察院介入查明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违法违纪的贿赂行为),并到有万载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信说访,要求撤销这份违法的合同,后政府有关人员要求我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撤销该违法合同。
2008年7月31日,根据万载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我们以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到万载县人民 法院起诉万载县胜利林场,诉请认定合同无效,该案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08)株民初字第91号】,并在3个月后开庭(开庭地点:万载县人民法院株潭法庭,审理法官为该法庭庭长易荣勇),但过去几年了,该案还未判决。我们于去年到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后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于2014年9月10作出万检民(行)违监{2014}36092200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尽快恢复诉讼,尽快审结该案。
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2014年10月11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向县委副书记付小群进行了汇报,又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表示该类案件不宜由法院判决处理,会影响全省的林改;原县胜利林场与我们仙源村委会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若判决可能会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一来,将会在全县引起连锁反应,不利于林改成果的巩固,更不利于全县社会稳定等理由,对我们的案件束之高阁,不予判决处理。
再者,该合同严重损害了我们村民的集体利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租赁集体所有的财产(林地)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办理方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万载县法院明知我们村委会与胜利林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却就是不判决处理,不知意欲为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们认为,有些人假借胜利林场的名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买、贿赂我们村委的书记、村长签字盖章,但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10万元低的离谱的价格租赁我们村民集体所有的价值上千万元的1700多亩自然生态林地,是一种明显无效的民事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极其恶劣的,如该行为有效,我们村民集体的财产则就要受到严重的损害。该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打击,以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不受侵害。但奇怪的是,万载县法院和当地有关政府不仅不为我们村民集体主持公道,维护村民集体的财产不受非法“私分、哄抢”,反而时刻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去维护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对方的违法无效行为进行辩解。
现在,又与政府联手,胁逼、压制我们村的书记村长韩文平就范,强迫我们接受单方调解意见,将价值1000多万元的山林强行作价50万元租赁给胜利林场,就是不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的这一案件久拖不决,是一起严重的司法不作为与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不当干预司法所导致的后果,为该案件我们这些年来不断的奔波劳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迄今为止,万载县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在多年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是不判决处理,意欲按照对方的意愿强迫我们达成调解协议,但我们提出的公正有效的调解方案又根本就不予理睬。我们有理由相信,该案肯定与法院及政府有关人员有利益纠葛,否则,不会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我们现在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有关政府人员不要干预司法,强买强卖、强迫交易,强迫我们将价值1000多万元的山林强行作价50万元租赁给胜利林场(现万载县林业总公司)。
万载县仙源乡仙源村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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