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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名誉罪

广东-韶关 03-29 14:56  悬赏 0  发布者:zwZ2013 回答:(2)
甲方乙方因误会造谣说丙方盗窃,事后乙方不承认此事,甲方承认过失,错误,丙方在处理期间,受到领导调查,自称自己独自在宿舍气到晕倒(丙方有高血压,但没有证据说明晕倒),丙方找甲方谈话,多次口头恐吓甲要拿刀砍死甲方(没有旁人听见,也没有录音),处理结果,三方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丙方要求甲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且不能公开,否则拿刀砍死,甲方工资一年含5险1金共26000,丙方工资一年含5险1金共24000,此费用是否过高,正常费用多少,在处理期间,三方都没有因此事而误工等其他事,丙方是否存在勒索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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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9 15:42
应当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3-29 16:04
可以不赔或如你过错,可适当的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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