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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接公司人力部《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基本情况的说明》

河北-唐山 06-26 11:1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件基本情况: 接公司人力部《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基本情况的说明》,刘某某自1987年到我公司从事临时用工工作,属于公司计划外临时用工。王某某自2001年8月进入原中信厂从事临时用工工作,2003年9月原中信厂改制整体划入我公司,属于公司计划外临时用工。我公司根据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2004年12月31日劳务用工合同到期后,对计划外临时用工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大多数计划外临时用工人员与我公司办理了终止手续,并领取了补偿费用(注:经查,当时对刘某某的补偿共计13642元,其中生活补助费4560元,养老保险费用5408元,2003年-2004年的加班费3674元;对王某某的补偿共计9072元,其中生活补助费336元,养老保险费用5408元,2003年-2004年的加班费3328元。)但刘某某、王某某二人拒绝办理终止手续,亦未领取相关补偿费用。此后二人因此上访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机关。  2011年4月22日,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均在诉状中提出自1987年至2004年间在我公司处工作,并主张与我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与2011年8月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均在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我公司向其补发各项福利待遇124034.40元,其中包括“岗位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年功工资”、“交通补助”、“物贴补助”、“工资补贴”、“交通费”、“水电补助”、“住房补贴”、“风险抵押奖”、“加班工资”、“三险一金”、“生活补助费” 等等。2011年10月26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经办人员依法进行了答辩。 此外,法院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调档,调取到刘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10年4月28日向仲裁委提交的《申诉书》,《申诉书》中主张基本与二人在法庭审理中新增的诉讼请求类似,但未见到仲裁委对两份《申诉书》的任何处理材料。 整体案例如此,选择角度,律师,法官,企业法务,三者任选其一,展开论述,或者法律支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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