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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该怎样处理

宁夏-银川 06-26 18:59  悬赏 10  发布者:林左i 给我留言  回答:(0)
洪某有一个智障的儿子,32岁,2003年,洪某从劳务市场带回杨某作保姆,几个月的观察,洪某发现杨某比较老实,2004年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杨某与洪某的儿子结婚,则洪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归杨某和洪某共有,如果生育子女,洪某的80万存款,由杨某按月支取3000元,作为生活费用。如果杨某提出离婚,则杨某不许带走分文,也不许带走孩子。杨某签字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杨某生育一子。2008年,洪某去世并留下70万的存款。三个月后杨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家产,独自抚养儿子。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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