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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06-26 19:01  悬赏 10  发布者:林左i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8年某甲的儿女在深圳炒股收益颇大,让某甲夫妇到深圳照顾小孩,于是甲将自己在陕西农村的四间房屋典给某乙,某乙给某甲出具了字条:经甲与乙协商,甲夫妇的房屋四间典给乙,典价4500现洋。双方签字并按了手印。2001年,甲夫妇年迈,决定叶落归根,回原籍定居。找到乙,要求用4500元人民币赎回房屋。但乙认为:某甲出典房屋已经超过10年,在这期间,乙维修房屋花去6000元,而且根据字条,某甲应当用4500元大洋赎回房屋,而不是人民币。不同意交还房屋。问:该字条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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