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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担保人代为偿还后,不行使追偿权,而是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是否合理?

上海-浦东新区 06-26 21:26  悬赏 10  发布者:lonezh…… 给我留言  回答:(5)
民间借贷案件咨询:
赵某向李某借款100W,周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冻结了周和赵的账户,后来周代为偿还,还清了这部分借款。
但周在还这部分钱时,让赵额外写了一张欠条,里面写了赵某借周100W元,担保人是孙某。(孙某跟上一份借贷没有关系,此处借条实际上是周某利用了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时间巧合和赵某和孙某的关系骗了孙某来写下的,但中间的曲折没有留下证据,在这个借条里只是模糊的写了借款100W,孙某担保)。
现在周起诉要求赵某和孙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一起还款。事实是孙某被设计套了进来,但确实没有保留下明确证据。请问作为孙某,是否应该确实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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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26 22:37
孙某若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有权提出质疑。若不能否定债务的话,签了字,就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6-26 23:40
白纸黑字的欠条,说是骗,就得去证明,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没有用,担保责任无法免除。
回复时间: 2015-06-26 23:43
需要证明,但是担保责任无法免除。。
回复时间: 2015-06-27 00:29
不需要!
我的补充: 2015-06-27 20:22
收集有利的证据才能推翻
回复时间: 2015-06-27 13:33
因欺诈而设定的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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