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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泰安 03-30 13:31  悬赏 10  发布者:sdzzlg……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9年11月13日,我与另一人为债务人担保贷款40000元,并签订了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到期日2010年3月12日,后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原告起诉了我和另一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现在原告要求强制执行我的财产,由我一人承担全部债务。是否合理?

我个人认为应平均承担债务,因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债务人要求多贷款,债权人有过这样的话:每个担保人只能借你两万,要多贷就要多找担保人。是否可以认为我只担保了两万元。

如我全部偿还了债务,我怎样要求另一担保人分担债务,怎样承担?

合同上未明确约定每个担保人担保额为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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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30 13:43
可以要求你全部承担,你承担后可以找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人。
回复时间: 2011-03-30 13:37
 
合同上未明确约定每个担保人担保额为两万元,而且你们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们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和另一个担保人追偿。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1-03-30 21:29
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你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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