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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不作为的咨询

 06-15 17:04  悬赏 0  发布者:懒鱼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今年2月1日与前男友(警察)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厅相遇后,双方发生了纠纷,遭到其对我的殴打(头部及面部,并造成面部大面积红肿及右耳膜穿孔)。当时我报了警。报警的火车站派出所与我前男友同属一个单位,并且出警的民警与他认识。2月2日在我电话咨询如何处理时,办案民警没有证人愿意作证,公安机关无法处理。在我质疑在报案时,我的面部已被前男友打得红肿,应该可以看到的,此民警以我无明显外伤,无出血,连轻微伤都算不上,公安机关无法处理。在我问及打人者是否承认打人,民警告诉我,承认是承认,但打人者拒绝书写文字资料,公安机关无法强迫其书写,同样无法处理(这次通话我录了音,当时是想证明前男友打我的事实存在)。
   对法律的无知,同时我也是名医务工作者,就没有把这些伤放在心上。但事后前男友仍对我进行纠缠,并与他家人恶意的打扰我的生活。之后我们之间又发生了其他纠纷。也就是在3月11日时,我才大概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这种情况,并要求进行鉴定我的伤情。但一直没有答复。3月18日我在网上查了伤情鉴定的大概程序就到本地的一家县级以上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并完善门诊病例(避开我自己所在的医院,证明我伤情的真实性)。当时,耳膜穿孔已经长好,只留下了一个小疤痕,并且还有鼓膜内陷,听力下降。
   其后长时间的与公安处相关部门联系,均遭到拖延推诿。无奈之下,我到公安处门口扯下横幅,引起了公安处领导的重视,并对此事进行调查。6月11日才带我去做伤情鉴定,但此时我耳膜已经长好。
   请问:1,我以前的病例是否对这次伤情鉴定有用?
        2,现在打人者仍然不承认打人。公安处这次处理的人说我的录音材料只能间接的证明,并且当时办案民警也没有直接的看到,所以对打人事件处理的可能性不是很高,这种答复我个人认为是不合情,但从法律上讲合法吗?
        3,因为办案程序的严重的违反相关程序,导致对我伤情坚定的拖迟,对打人者还能追究法律责任吗?
       对于此事,请问我该从哪些法律中找寻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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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5 17:17
上级公安部门已引起重视,应该会给你个交待。你可以把病历出示给鉴定部门。你的录音材料可以证明你被打的事实,如果构成轻伤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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