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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集体企业厂子投资并委任办厂的法律责任关系

湖南-衡阳 06-30 21:30  悬赏 0  发布者:贺树成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个集体企业厂子投资并委任办厂的法律责任关系


2000年7月份集体企业金竹厂(法定代表人是谢xx)投资100万办水厂,并委托本金竹厂的现有合伙人马某为水厂的厂长,在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查工商局资料显示:水厂的法定代表人是马某、厂长也是马某、资金来源全部是金竹厂投入(并非马某借的,也不是金竹厂赠送的)、委任马某为厂长和委任办水厂的单位都是金竹厂(并盖有金竹厂的公章和谢xx的签字)。
水厂成立后不久,水厂违法侵犯了扬某的利益,扬某将水厂和金竹厂同时诉讼到了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水厂马某在答辩中辨称:“我是被委任的水厂法定代表人,水厂也是被委任办的,负法律责任的应该是金竹厂。”
金竹厂在答辩中辨称:“水厂与金竹厂为不同的法人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竹厂与扬某没有任何相干的关联,扬某的损失应由水厂承担。”


请问律师:
问题的焦点是该水厂属于马某的还是金竹厂的,扬某有没有权力向金竹厂索赔,有何相关法律条文来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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