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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分居的状态下,为孩子起诉抚养费

广西-南宁 04-01 17:33  悬赏 25  发布者:yncxca……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和丈夫没离婚,现处于分居状态,孩子是我带着,丈夫不愿承担孩子费用,我可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但不知道需要什么证据,还有就是能够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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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1 17:39
还没有离婚,不可以怎样处理。可以选择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2011-04-01 19:41
离婚后可以要其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1-04-01 20:52
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否负担子女抚育费
来源:作者:
[案情]

  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睦,2003、2004年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

  [分歧]

  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某、成某虽因夫妻关系不睦分居,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对婚生子小林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小林随母生活系其父母夫妻关系不睦所致,并非成某不愿尽抚养义务,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收入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收入也足以满足其二人的生活,其将部分收入用于抚育小林,应视为其经手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而不能说成某未尽抚养义务。故小林要求成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

  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

  [分析]

  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成某应当支付抚育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也就是父母的工资收入、抚养能力是直接影响着子女的生活教育的水准高低的重要因素。虽然王某与成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小林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但王某与成某已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如果允许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抚育小孩,而成某的收入由其自己支配,显然小林的生活、教育等水准会受王某的收入的有限性而受到制约,这并不利小林的成长。一旦王某工资收入有所减少,不能满足母子两人的需求,那么这将影响到小林的成长。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成某不能以其与王某未离婚,王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从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应当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张抚育费的权利。 
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否负担子女抚育费
来源:作者:


  第三、赋予未成年子女向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张权利,有利于将来离婚相关财产的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成某对小林的抚养义务与成某、王某在今后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对象也不同,前者是成某对其子的法定抚养义务,后者是王某、成某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但如果不支持小林对成某抚育费的主张,小林在分居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王某个人承担,则将来离婚,王某很难证明成某处尚存的财产,而现行法律只对仍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王某无法证明成某处的财产状况,则离婚时王某就很难从成某处分得双方分居期间成某的收入。这就会导致王某现在既要单独承担小孩的抚育义务,又难以在将来离婚时从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得到补偿,对王某明显不公,有违法律的公正。


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纠纷发生在夫妻离异后,实际抚育方代为子女向未实际抚育方主张抚育费而产生的。但除此之外,也出现子女提起婚内抚育费诉讼的案子。那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代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呢?
   对于这类“婚内给付”诉讼,传统的观念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未进行分割,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其所取得的财产抚养,还是双方共同用各自取得的财产抚养孩子,都不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的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是保持不变的,因此并未损害到另一方利益。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对夫妻财产的变相分割,等于把钱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没有任何实践意义。
   上述观念是错误的,抚育费的原告主体应为子女,而非父或母任何一个方,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和母对子女都具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任何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均可提出诉讼,而并非要求双方都不履行,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血亲产生,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间,也存在于夫妻关系解除时。另外在夫妻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分居生活,有的虽然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因此在夫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
    另一个问题:父或母都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同时父或母又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能否以其也是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对抗一方的代理权?在此类案件中,另一方不能以其也是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对抗一方的代理权。不履行抚养义务方属于违反义务方,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另一方履行其抚养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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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爱军 芮东俊

  某夫妻二人于2006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女方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女方作为其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孩子的父亲给付2006年10月及以后的子女抚育费每月5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每月给付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岐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属未成年子女,其父亲依法对原告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原告基于被告与其母亲分居,且未承担其抚育费的事实,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其部分抚育费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子女的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第一,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不能免除另一方之义务,子女可以对任何父母一方或双方主张被抚养之权利。

  第二,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故对婚姻、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均可在双方有争议时,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诉讼。

  第三,家庭内部子女抚育问题或者家庭对外部债务承担问题,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之责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利,具体份额之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均额承担,费用数额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准。不能提供实际发生的抚育费用时应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依据予以处理。

  第四,鉴于母与父未离婚之事实,该笔抚育费应从父母双方共同财产中予以清偿,无共同财产的以父母双方共同清偿的原则处理。

  第五, 承担子女抚育费一方的救济途径有: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已经支付抚育费用的一方优先从共同财产中予以受益,并考虑另一方未对子女尽抚育义务之事实,在照顾妇女与子女的原则下对财产适当多分割;无夫妻共同财产的,已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另案追偿抚育费用,诉讼时效应从判决书生效后2年内计算;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子女应主张被抚养的权利,请求范围应先以其父母共同财产数额为限。

  就本案而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诉权及其选择问题;二是抚育费的标准问题。

  就原告的诉权及其选择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可以基于亲权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基于侵权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即原告的母亲有两重身份,其不仅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应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原告放弃对其母亲诉求的,或母亲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的,其父应在原告放弃的份额内或母亲履行以外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原告父亲对其子女的抚育义务是法定的,不以被抚养人请求而为之,只要父不履行应尽之义务,子女就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只要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高等中学、职中等同等学历)的就享有被抚养的权利,而不论其父母是否离婚。抚养义务的承担者应视为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主体,任一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对履行等应以连带责任视之。

  关于抚育费标准问题,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参照离婚子女抚养的抚育费给付标准,即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的20%-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同行业人均收入为给付标准。因为,这类诉讼毕竟不是离婚诉讼,不能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应以原告实际应支出费用为标准,原告不能举证实际应支出数额的,则以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准,这样更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被告的合法权益,更趋于公平、合理。


回复时间: 2011-04-01 21:42
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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