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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王某拥有两块宅基地,一块为继承所得,一块为1992年购买其舅舅的。1997年王某将后一块宅基地转

 07-01 17:03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安徽-安徽 回答:(1)
卖方王某拥有两块宅基地,一块为继承所得,一块为1992年购买其舅舅的。1997年王某将后一块宅基地转让给其妹妹王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两人的母亲也是证人之一。后王某某一直居住在此。2013年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王某开始反悔,认为买卖宅基地违法,主张协议无效。 王某与王某某都是城镇职工,是城市户口,但是王某的妻子和孩子都在本村居住,是村集体组织成员。请问双方协议是否有效?拆迁利益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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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1日 17时10分
这种案子跟拆迁办的文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你是村集体成员,且你家名下没有其他宅基地,你们的买卖应该是有效的。如果拆迁办不跟你签订协议,你可以走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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