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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除名

上海 04-02 10:20  悬赏 0  发布者:david8…… 给我留言  回答:(1)
1987年11月9日劳动人事部干部局编《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第40条(17-18页)明确规定:“给以除名”,是企业对于经常旷工的职工组织处理的措施。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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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0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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