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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纠纷

江苏-常州 07-02 19:21  悬赏 0  发布者:zhengs……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25约定,乙方擅自终止营业8小时或连续5天不按规定营业时间营业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业之外解除合同。我公司有权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贫场地。

根据以上,我方给原告方提交过书面申请为了挽回减少损失,向原告方提出,店面转让申请批准了原告方要求按协议是房租必须交免掉物业管理费,我方并不拖欠可是转让期间,原告方恶意撕毁,我方转让广告并恶意遮挡。

我是2014年10月20号停止营业的,得到了对方的同意。可是到了2015年1月17号对方给我,发来了解约函。我的转让申请是三个月,从14.10.20到2015.1.20日。这因该是对方违约。但是我写的这申请在对方那我没有副本。

说我违反了第七条25约定。要我缴纳42705元。
42705元是,我店面开业,对方给我的3个月免租期现在他说我违约要我补这3个月的租金。

我想问对方有没有权利,没收我的履约保证金。这算不算是他们违约。我能不能要求他们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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