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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8月

 07-02 20:3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昆明 回答:(6)
律师您好,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8月,2015年4月向借款人王某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建材店周转,抵押物第一笔为借款人夫妻,第二第三笔为借款人朋友,均已按要求进行合同公证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今年6月王某服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得知死讯后我行工作人员到借款人家中与王某妻子商量如何偿还贷款,王某妻子声称只知道第三笔,经过调查取证发现,2013年底到2015年头夫妻不和,妻子经常回老家,第一笔第二笔合同上签名为借款人好朋友陶某笔迹,但银行工作人员及公证处均未发现不是借款人妻子签子,现王某妻子及家人只承认第三笔借款,请问律师银行起诉至法院胜诉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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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3日 09时19分
你好
1、关于公证的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发现王某妻子签字确实非其本人书写,那么即使是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签字是陶某签的,那么陶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虽然前两笔借款都不是王某妻子亲笔签字,但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三笔钱的借款人都是王某,贷款人为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银行起诉要求王某妻子承担还款责任是没有问题的,除非王某妻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夫妻之间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在贷款时银行是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的,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王某妻子想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是几乎不可能的。而且本案中,王某借款的用途明确为个人生产经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为了个人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讲,这三笔贷款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王某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胜诉的可能是很大的。
3、对于你比较关心的第一笔贷款,还需要分析房产抵押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第一笔房产抵押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妻子如果辩称不知道房产被抵押,主张抵押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王某妻子是第一笔贷款的共同债务人,而且王某为该笔贷款所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合法有效,银行可以起诉王某妻子以及王某的继承人,要求王某妻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求确认银行对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胜诉的几率是很大的。

如果仍有疑问,可以给我来电或者站内留言。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倪律师,说的很详细,我们再和借款人妻子及家人协商协商,如果还是不配合我们就起诉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2 21:4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借款合同签字并非其妻子签字,因此,如果要证明其知情,那么必须证明借款是用于建材房周转。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双方明知且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否则,要认定借款需女方后期偿还有一定难度。
            最后,可以跟借款人朋友沟通,确定该笔款项的使用去向,从而来核定其妻子是否知情。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现在借款人和抵押人都声称无力偿还.第一笔抵押房屋产权人为借款人夫妻,现借款人已死亡,是否可以起诉借款人妻子,因其是房屋第一继承人。第二笔.第三笔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抵押人?

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回答,我做如下补充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即使其丈夫去世,仍然可以要求其妻子进行偿还,可以起诉其妻子,因为其系房屋及遗产继承人,第二三笔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即可。
本案胜诉希望很大,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7-02 23:00
你好,我认为既然第一、第二笔的借款如果签名不是他妻子钱的,那么抵押的效力就存在问题,你只能从父亲共同债务入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共同作为,另外我们认为如果贵行是以见到公证书再房款的话,那么可以考虑要求公证处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第三笔,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我们建议直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更为方便快捷。具体问题你可以电话咨询我!
追问:

你好黄律师,第一笔借款和抵押都是借款人夫妻,第二笔抵押人是借款人朋友,第二笔第三笔倒是不担心,主要是第一笔抵押合同上财产共有人签字不是借款人妻子笔迹,我起诉其妻是否可行。还有第一笔和第二笔不是在同一个公证处公证的。

回复时间: 2015-07-02 23:2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这个案子有胜算的把握的。因为第一笔和第二笔即使妻子没有签订协议的,但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时也承担了债务,借款债务还是需要其承担的。
  三、有抵押的,走一个担保执行的裁定程序就可以了。
  四、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呢可以继续
我的补充: 2015-07-02 23:28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7-03 01:55
1、胜算几率很大;2、只要是他们夫妻家庭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夫妻都由还款的义务;3、只要他妻子知道生产经营有贷款,不管几笔都有义务在共同财产中归还;4、其他家人只要没有担保签字,没有偿还义务;
回复时间: 2015-07-03 09:16
胜诉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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