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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师中院宋新军法官违法违纪的法律依据(修正版)
07-02 23:09 悬赏 0 发布者:冯莉2014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3)
第八师中院宋新军法官违法违纪的法律依据
在民一庭受理的冯莉与谭军的欠款纠纷案中,被告申请自己姓名笔记鉴定取证中,鉴定部门的宋新军法官有很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被告当着原告的面亲自签的名,然而鉴定结果却恰不是被告所签,造成这样后果,样材的取证有很大的误差,与宋新军法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样材附件中,有两份没有质证过的被告案后书写笔记样材。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宋法官私自带被告到鉴定所会见鉴定人。
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启动后,如需要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到场,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私自带被告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则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应不予采信。
3.送检材料的客观依据不足.
根据笔记学的原理,案前样本是检验的依据,而案后笔迹样本只是提供参考。
原告通过民庭的赵政法官和宋新军法官在石河子农行东苑分理处,调取的被告2013年3月28日前后一个月的银行存取款凭据6份是最有价值的法律依据,而宋新军法官却强力阻扰,不予采纳,不去调取原件(有开庭录音作证)。相反他让提取的被告的证据样材大部分都是08年的字迹模糊签名的复写件。还有被告案后书写的笔记样材5份,案前的没有一份。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最稳定的书写习惯和笔记特征。被告案后书写的所有笔记,一律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的资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笔记鉴定是需要参照对比的,需要提供同期同一个人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材。
4.宋新军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5.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新金剑文签字[2014]第143号鉴定意见书样本20份中,宋新军所送的20份样材中被告签名的复写件11份,案后书写的笔记5份。
有关法律规定在笔记鉴定过程中复写件和案后笔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2014年8月27日鉴定结果质证开庭宋新军法官没有出庭,中途闯入法庭大闹,并且口无遮拦,态度恶劣对待原告代理人。
综合上述,宋新军法官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责任。然而,第八师中院不但不予处理,反而处处维护,此行为势必给鉴定结果带来了根本的鉴定错误。
请问各位律师,此案的审理期限是否已过期,下达的裁定与通知书是否合法。
石河子中院欠款案件审理日期
2014.4.17立案
5.27开庭
7.1开庭质证笔迹鉴定样材
7.24金剑鉴定所下达鉴定意见书
8.5领取鉴定意见书
8.7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8.27质证鉴定结果
12.19开庭出示被告欠款录音
2015.4.27开庭质证账本,被告取款凭证样材,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5.5.19下中止审理裁定,原因是:原告冯莉对鉴定机构的笔记鉴定提出异议,申请对该鉴定予以复核,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中止审理。6月15日原告收到中止裁定。
2014.6.18,下达不允许重新鉴定通知书。
2015.7.1,领取不允许重新鉴定通知书。
在民一庭受理的冯莉与谭军的欠款纠纷案中,被告申请自己姓名笔记鉴定取证中,鉴定部门的宋新军法官有很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被告当着原告的面亲自签的名,然而鉴定结果却恰不是被告所签,造成这样后果,样材的取证有很大的误差,与宋新军法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样材附件中,有两份没有质证过的被告案后书写笔记样材。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宋法官私自带被告到鉴定所会见鉴定人。
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启动后,如需要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到场,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私自带被告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则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应不予采信。
3.送检材料的客观依据不足.
根据笔记学的原理,案前样本是检验的依据,而案后笔迹样本只是提供参考。
原告通过民庭的赵政法官和宋新军法官在石河子农行东苑分理处,调取的被告2013年3月28日前后一个月的银行存取款凭据6份是最有价值的法律依据,而宋新军法官却强力阻扰,不予采纳,不去调取原件(有开庭录音作证)。相反他让提取的被告的证据样材大部分都是08年的字迹模糊签名的复写件。还有被告案后书写的笔记样材5份,案前的没有一份。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最稳定的书写习惯和笔记特征。被告案后书写的所有笔记,一律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的资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笔记鉴定是需要参照对比的,需要提供同期同一个人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材。
4.宋新军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5.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新金剑文签字[2014]第143号鉴定意见书样本20份中,宋新军所送的20份样材中被告签名的复写件11份,案后书写的笔记5份。
有关法律规定在笔记鉴定过程中复写件和案后笔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2014年8月27日鉴定结果质证开庭宋新军法官没有出庭,中途闯入法庭大闹,并且口无遮拦,态度恶劣对待原告代理人。
综合上述,宋新军法官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责任。然而,第八师中院不但不予处理,反而处处维护,此行为势必给鉴定结果带来了根本的鉴定错误。
请问各位律师,此案的审理期限是否已过期,下达的裁定与通知书是否合法。
石河子中院欠款案件审理日期
2014.4.17立案
5.27开庭
7.1开庭质证笔迹鉴定样材
7.24金剑鉴定所下达鉴定意见书
8.5领取鉴定意见书
8.7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8.27质证鉴定结果
12.19开庭出示被告欠款录音
2015.4.27开庭质证账本,被告取款凭证样材,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5.5.19下中止审理裁定,原因是:原告冯莉对鉴定机构的笔记鉴定提出异议,申请对该鉴定予以复核,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中止审理。6月15日原告收到中止裁定。
2014.6.18,下达不允许重新鉴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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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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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4日 19时2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向谭军借款,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方未按期还款,您可以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其次,本案既然是借款纠纷,您是否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然后加盖银行章子,这样可以明确您向谭军曾经打款,然后来支持这个借条的真实性,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针对法官违法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您的投诉举报一般得不到支持,建议您跟法院沟通,然后随时准备上诉的材料,一旦对判决不服,及时上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本案扣除鉴定期间,看是否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且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那么是程序违法的。
首先,您向谭军借款,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方未按期还款,您可以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其次,本案既然是借款纠纷,您是否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然后加盖银行章子,这样可以明确您向谭军曾经打款,然后来支持这个借条的真实性,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针对法官违法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您的投诉举报一般得不到支持,建议您跟法院沟通,然后随时准备上诉的材料,一旦对判决不服,及时上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我的补充: 2015-07-04 19: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特殊的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本案扣除鉴定期间,看是否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且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那么是程序违法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O(∩_∩)O谢谢您!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潘建强律师
- 2440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09:05
你好,有证据你可以去投诉。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10:29
您好!
1、如果存在法官违法行为,可向该院的庭长、分管院长、院长投诉,也可向政法委投诉,
2、还可以通过最高院官网投诉相关责任人、可以请求检察院司法监督,也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行使监督权;
3、案件期限问题,大致没问题,具体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查清各种送达日期、鉴定日期等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1、如果存在法官违法行为,可向该院的庭长、分管院长、院长投诉,也可向政法委投诉,
2、还可以通过最高院官网投诉相关责任人、可以请求检察院司法监督,也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行使监督权;
3、案件期限问题,大致没问题,具体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查清各种送达日期、鉴定日期等等,以确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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