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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利用理财产品诈骗投资款,受害者应如何做
广西-梧州 07-03 16:29 悬赏 0 发布者:591448…… 给我留言 回答:(9) 上海金典投资公司利用网上推介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投资,夲人投入35700元后6月19至29号中午会员帐户一直反映出累加的佣金额,但晚上所有网页不见,电话关机,怎样挽回损失?甲方地址:上海闸北区灵石路709号26幢法人代表是张茂岳电话021一3113096;13818972700曾找过当地两个派出所,互相推属对方菅,未作过笔录等亊,平民遇骗不知求哪方。唯一留有一份投资2万元理财产品电子协议书存放电脑桌面其余电子协议及会员帐单放在收藏地方,全部消失,点击合同出现网络错误。连客服人员也冇回应。投资款是夲人在网銀转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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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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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3 19:22
建议报警解决。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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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3 22:5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的基本信息
1、上海金典投资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080004744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二、基本可以判断,该公司涉嫌自己诈骗的行为。网络理财产品只是一个工具,占有融资才是目的。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具体表现
编辑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集资诈骗数额
编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1] :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处理措施还是报警,建议向闸北区公安分局举报。督促立案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公安不管这个案子您可以找检察院监督管理科来进行监督操作,主要是对案件的定性。
三。您手中的证据可以向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您的事实。希望您保留,让案件更加顺利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90后小伙接连遭遇网络骗局 网上理财贷款都被骗
2013年10月11日 10:44:57
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现如今,骗子花样百出,这不,他们又在网上推销吸引人的“理财产品”和“贷款”。日前,市民小季因轻信某理财网站的分红承诺,被骗2.5万元。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是,时隔数天,小季上网寻找贷款,再次上当受骗,又损失一万多元。
“都是我太容易轻信,才会被骗!”提及自己在短时间内接连两次被骗,小季非常懊悔。
网上理财被骗两万五
小季1991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就出来打工,几年下来也积累了些钱。9月下旬,小季觉得钱存银行利息太低,就上网查找可投资的理财产品。他在搜索“投资理财”后,点击打开一个标题诱人的推广链接,这家名叫“国青投资理财公司”的网站,提供多种固定收益投资项目,只需投入固定本金,按照不同的分红周期就能拿到固定分红。
随后,小季试探性地和该网站一名“客服”进行了联系,“客服”称只要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往公司的账号上打钱,这样公司就可以帮小季进行理财了。理财方式分日投和月投,其中日投的收益是每一万元一天320元的分红,分红日结。而月投则是分红月结,每月每万元分红一万元。
这分红真是太吸引人了,一心想找新型理财方式的小季,赶紧注册了会员,并按照要求详细填写了个人开户行信息,并往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打了25000元,这是他大部分的积蓄。
客服随后表示,小季的钱将按照日投和月投的方式由公司进行合理分配,若要取现,得提前跟网站客服联系。
几天后,小季就再也进不了这个网站,他这才惊觉被骗。
上网贷款又陷骗局
发现自己的血汗钱被骗,本金不够,小季便想着贷一些钱进行理财。于是,他又在网上搜索,找到了一家“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通过QQ跟对方联系后,小季表示自己想要贷款100万元,对方“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问题,还传来了资料表格和合同,小季认真地填写完毕传真回了对方。
之后,“工作人员”告诉他,贷款需要10000元押金,小季就通过工商银行给对方汇了钱。打完钱之后,对方又称小季信用度太低,想要贷款100万还需再汇押金5000元。
汇款后,对方称押金够了,但是还要15000元的保证金,小季实在没有钱了,就只汇了卡里仅剩的3600元。工作人员称保证金不够,贷款不能到位,小季表示自己实在没钱了,不行就不贷了,要求对方把钱退回来。
“工作人员”告诉他,退款可以,但是要等到月初,小季默默等到月初,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10月9日上午,悲愤的小季来到龙湾永兴派出所报警,现案件正在侦查中。
此类案件的侦查时间比较长的,追回的可能还是有的,希望您安心等待,起码派出所受理这个案子的
一、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的基本信息
1、上海金典投资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080004744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二、基本可以判断,该公司涉嫌自己诈骗的行为。网络理财产品只是一个工具,占有融资才是目的。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具体表现
编辑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集资诈骗数额
编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1] :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处理措施还是报警,建议向闸北区公安分局举报。督促立案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公安不管这个案子您可以找检察院监督管理科来进行监督操作,主要是对案件的定性。
三。您手中的证据可以向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您的事实。希望您保留,让案件更加顺利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7-03 23:04
案例“90后小伙接连遭遇网络骗局 网上理财贷款都被骗
2013年10月11日 10:44:57
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现如今,骗子花样百出,这不,他们又在网上推销吸引人的“理财产品”和“贷款”。日前,市民小季因轻信某理财网站的分红承诺,被骗2.5万元。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是,时隔数天,小季上网寻找贷款,再次上当受骗,又损失一万多元。
“都是我太容易轻信,才会被骗!”提及自己在短时间内接连两次被骗,小季非常懊悔。
网上理财被骗两万五
小季1991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就出来打工,几年下来也积累了些钱。9月下旬,小季觉得钱存银行利息太低,就上网查找可投资的理财产品。他在搜索“投资理财”后,点击打开一个标题诱人的推广链接,这家名叫“国青投资理财公司”的网站,提供多种固定收益投资项目,只需投入固定本金,按照不同的分红周期就能拿到固定分红。
随后,小季试探性地和该网站一名“客服”进行了联系,“客服”称只要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往公司的账号上打钱,这样公司就可以帮小季进行理财了。理财方式分日投和月投,其中日投的收益是每一万元一天320元的分红,分红日结。而月投则是分红月结,每月每万元分红一万元。
这分红真是太吸引人了,一心想找新型理财方式的小季,赶紧注册了会员,并按照要求详细填写了个人开户行信息,并往对方提供的账号里打了25000元,这是他大部分的积蓄。
客服随后表示,小季的钱将按照日投和月投的方式由公司进行合理分配,若要取现,得提前跟网站客服联系。
几天后,小季就再也进不了这个网站,他这才惊觉被骗。
上网贷款又陷骗局
发现自己的血汗钱被骗,本金不够,小季便想着贷一些钱进行理财。于是,他又在网上搜索,找到了一家“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通过QQ跟对方联系后,小季表示自己想要贷款100万元,对方“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问题,还传来了资料表格和合同,小季认真地填写完毕传真回了对方。
之后,“工作人员”告诉他,贷款需要10000元押金,小季就通过工商银行给对方汇了钱。打完钱之后,对方又称小季信用度太低,想要贷款100万还需再汇押金5000元。
汇款后,对方称押金够了,但是还要15000元的保证金,小季实在没有钱了,就只汇了卡里仅剩的3600元。工作人员称保证金不够,贷款不能到位,小季表示自己实在没钱了,不行就不贷了,要求对方把钱退回来。
“工作人员”告诉他,退款可以,但是要等到月初,小季默默等到月初,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10月9日上午,悲愤的小季来到龙湾永兴派出所报警,现案件正在侦查中。
此类案件的侦查时间比较长的,追回的可能还是有的,希望您安心等待,起码派出所受理这个案子的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17:12
你好!
首先,经过工商查询“上海金典投资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最后,既然涉嫌诈骗犯罪,建议你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报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你可以到投诉到当地检察院(控告申述科或处)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经过工商查询“上海金典投资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我的补充: 2015-07-03 17:24
其次,你很大可能是被骗了,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但罪名仍然定诈骗犯罪。最后,既然涉嫌诈骗犯罪,建议你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报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你可以到投诉到当地检察院(控告申述科或处)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追问:
怎样查?他们公布过有关工商登记的证书出耒才相伩他
回答:
他们提供的网站不行,你需要到官网来查询,建议网址是://gsxt.saic.gov.cn/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17:33
你好
1、上海金典投资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080004744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2、从该企业的工商登记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管理和咨询,该公司以理财产品为幌子,实际经营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既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那么其处理机关就应当是当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你有权向两个派出所任何一个派出所报案,他们互相推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可以向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投诉,要求派出所立案。
4、你只需要提交打印的理财产品电子协议书以及网银转账凭证,剩下的应该由警察来破案。
1、上海金典投资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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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2、从该企业的工商登记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管理和咨询,该公司以理财产品为幌子,实际经营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既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那么其处理机关就应当是当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你有权向两个派出所任何一个派出所报案,他们互相推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可以向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投诉,要求派出所立案。
4、你只需要提交打印的理财产品电子协议书以及网银转账凭证,剩下的应该由警察来破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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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3 19: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上海金典投资公司的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080004744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您很可能是被骗了,对方行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次,您需要收集证据报警处理,报警去案件发生地的派出所报警即可,对方不予受理,您可以到其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同级检察院控申科控诉,要求尽快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您需要写报案材料,将事实经过完整写清楚,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联系方式等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争取早日追回损失,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你,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后续案件侦破提供法律服务。
首先,上海金典投资公司的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080004744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茂岳 住所: 灵石路709号26幢105室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 确立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 2010年06月10日 至2030年06月09日
登记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机关: 闸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您很可能是被骗了,对方行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次,您需要收集证据报警处理,报警去案件发生地的派出所报警即可,对方不予受理,您可以到其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同级检察院控申科控诉,要求尽快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您需要写报案材料,将事实经过完整写清楚,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联系方式等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争取早日追回损失,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你,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后续案件侦破提供法律服务。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 68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20:22
首先,经过工商查询“上海金典投资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3 20:56
应该报警,派出所不管,到区市刑警队直接报案,还不管到区市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作为,放纵犯罪。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 208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5 18:46
按倪军律师、凌爱军律师、徐君伟律师的意见去做吧?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6 10:25
这种情况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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