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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要赔偿费合理吗

广西-北海 07-04 21:18  悬赏 0  发布者:多多龙 给我留言  回答:(1)
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没有收过任何财礼在女方摆过酒,男方没有摆酒,甚至家具都没有置办过。婚后第二年生一女儿,六个月左右一直由女方家父母带,一直带到四岁。在这期间小孩的生活费和上幼儿园的费用都是由女方父母出的,男方没有出一分钱。女方则回到男方家工作。男方在市区,女方在县城。女方提出跟男方在市区工作受到男方拒绝,打电话经不接。。男方工作后没有给过一分钱给女方,并且找各种理由问女方要钱。。。。。久而久之,男方吸毒。。。多次殴打女方。女方受不了提出离婚。但是男方提出要赔偿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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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4 21:53
您好,《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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