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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

湖北-孝感 04-04 23:50  悬赏 20  发布者:vcw3844 回答:(1)
村里村委会与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时签订的期限是30年,7亩地,承包费只有14万。合同内容只标明是林地,地上附着物成才的树木没有提到,签订的费用非常低。而且当时签订合同规定钱款一次性付清,现今合同已签订6年多,还签2万合同款没有付。签订合同的个人一方私自将地上附着物树木卖掉100多万。我想咨询三个问题:1.承包人在没有明确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卖树木;2.合同款至今未付全,是否可以终止合同;3.用一个较低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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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5 00:07
1、如没有明确林木的归属,该林木属于承包人所有;他享有受益权。2、可以追究未付清合同款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付清承包费用;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按当时的价款签订的,系双方协商自愿,应有效,受法律保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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