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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

广东 04-05 14:30  悬赏 0  发布者:讨薪一族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法院判决我以单位欠薪为由成立,却对我在单位06年和07年的工龄以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为由,不予以经济补偿!合法吗?我在法院变更为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不予支持和受理,还有25%的经济赔偿金,请问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合法吗? 法院判决我以单位欠薪理由成立,却对加班费判决如下:
1,我每日加班3到4小时,法院判决以单位不定时工作制为由(该工作制没有经劳动部门申请和备案),每日加班两小时,折算每周未超过44小时为依据,判决被告无须支付平时加班费!
2,被告未提交真实考勤记录,法院判决周日加班费和劳动仲裁一样,可周日加班费远不止判决数目.
3,法定节假日,以单位有发放值班补助为由,不予支持该加班费!
4,25%的加班经济赔偿,以单位未拒绝支付加班费为由,不予支持.可事实单位两年来从未支付一切加班费.
请问法院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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