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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离婚协议可以更改吗?

重庆-涪陵 04-06 08:52  悬赏 0  发布者:熊熊828 给我留言  回答:(1)
于2010年8月和丈夫离婚。当时刚生下最小的孩子才四个月,由于他已有了婚外情,一气之下就和离婚了。在写离婚协议时他说会尽快离开那女人,考虑到三个孩子都还小(最大才11岁,最小才四个月)、怕影响男方工作等原因,所以在离婚协议上并没写明已有三个孩子,而写明“有一女,离婚后,由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250元的生活费,房子归女儿所有,任何一方在没重组家庭前都有居住权”。
现在为止,女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注: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在春节时,在请来双方亲戚下,男方再次给女方说再给他两个月时间,他即和那女的离婚回来,但目前为止,仍未有任何解释。
我想咨询一下,一: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二、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三是房子如何分割?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6 10:59
不知道你们的离婚协议是否在民政局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如果是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理在法律尚未产生效力,那你们就还没有离婚,当然涉及到对房产和孩子的问题,双方还可协商或者诉讼离婚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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