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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广西-桂林 04-07 12:19  悬赏 0  发布者:甜杏仁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是嫁到台湾的内地人,结婚10年现已拿到台湾身份证,想办理离婚手续,男方不同意离,我们的结婚手续是在内地办理的,现在办理离婚该在那边办?能有什么方法快速办理吗?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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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8 21:57
最快是协议离婚,协商不成可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4-07 17:25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诉讼离婚  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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