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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和居住权问题

北京-西城区 07-08 12:03  悬赏 0  发布者:liszt 给我留言  回答:(10)
家有一处北京市房管局公有住房(老平房),户口薄上有8口人。本人现30岁,自小在该地居住(户口一直在此地),高中后因家庭矛盾,从该地址搬出,现无房产。原承租人(本人爷爷)去世多年,奶奶在世(未办理承租手续),且无房产。本人无房,父母离异。请问律师,本人现在是否有权利承租该房或享有居住的权利?谢谢!因家庭协商无法达成,看看能否通过法律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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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8 12:06
可以收集证据进行诉讼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07
需要经过产权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18
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22
需要经过产权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31
你好,需要产权方同意的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33
你好,需要与房屋的产权方协商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35
公房承租问题。法院不受理 因为原则上。要子女等协商 法院不能直接判定 否则会侵害产权单位法律权益 所以法院对此案件根本不受理
回复时间: 2015-07-08 12:53
您好,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7-08 13:32
您好,公房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承租,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协商一致确定承租人,如不能协商一致,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您上述描述不太详细,为了及时维护您合法权益,建议您来电咨询,由甘律师、袁律师专家团队为您制定最佳解决方案,实现权益最大化。
回复时间: 2015-07-08 14:34
建议找产权方,要经过产权方同意才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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