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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浙江-温州 07-08 16:20  悬赏 0  发布者:744041……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谢谢!(《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界定,感觉比较模糊,该如何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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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8 16:36
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由此可见,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损害的只是签订合同的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完全有权决定是撤销、变更还是维持。但无效合同中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以上利益,合同应自始当然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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