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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停工业主维权

 07-09 16:26  悬赏 0  发布者:海浪1881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2)
我于2014年7月在江苏徐州华厦集团山南小镇购买一套住房,开发商承诺2015年5月给予上房,可目前该楼盘一直停工,几次上访无果,开发商始终没能开工,目前我有网上备案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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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9日 17时03分
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在于给付结果(即开发商交付合格的商品房),而非给付行为(即开发商建造商品房的过程)。因此,无论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过程中是否存在停工等情形,只要开发商能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履行交房义务,即不存在违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这种违约情形,我们称之为“预期违约”。不过,对于预期违约,最大的障碍在于举证。所以,看为什么停工,与具体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电话咨询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细致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9 17:13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 请点击“采纳”或者给予“好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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