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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合是同责呢?
浙江-宁波 06-20 14:07 悬赏 5 发布者:JYH18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8年6月11日期3时25分许,江远辉驾驶的浙B/RZ8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骆声卡线自西往东行驶,途经骆霞线沿海村塘外路时,恰遇由郑和清骑驶的自行车由南往北横过马路,江远辉让避不及以之发生抢撞,造成江远辉、郑各清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江远辉驾驶机动车对前方交通情况请注意不够且临危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
郑和清骑驶的自行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横过马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该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江远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郑和清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不服理由:
1, 本案中江远辉驾驶的浙B/RZ890是正常行驶内车道,并无违规现象。
2, 自行车在没有斑马线和对面地护栏没有缺口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且不注意直行车辆,有故意行为。
3, 当事人一方仍未清醒,证人证言是否可信,在,而江远辉二轮摩托车上有证人,且胡警官却不问不管,就作出认定,是否欠妥。
4, 本人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因主要由自行车横穿马路造成,在此过程中二轮摩托车一方纯属被动受害者,因此自行车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如果没有自行车横穿马路,就不会有此事故的发生。
以上这不服理我已申请行政复议,可交警队并没有作出新的认定,法院的判决又出来了,除了保险公司赔12万外,我还要赔对方35万多,由于本人没有赔偿能力无钱请律师,所以我不知道路怎么办,
上述实属事实。
认定书由宁波北仑区交警大队二中队的胡君辉经办,请大众点评点评,合理吗???
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江远辉驾驶机动车对前方交通情况请注意不够且临危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
郑和清骑驶的自行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未按规定横过马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该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江远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郑和清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不服理由:
1, 本案中江远辉驾驶的浙B/RZ890是正常行驶内车道,并无违规现象。
2, 自行车在没有斑马线和对面地护栏没有缺口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且不注意直行车辆,有故意行为。
3, 当事人一方仍未清醒,证人证言是否可信,在,而江远辉二轮摩托车上有证人,且胡警官却不问不管,就作出认定,是否欠妥。
4, 本人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因主要由自行车横穿马路造成,在此过程中二轮摩托车一方纯属被动受害者,因此自行车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而不是同等责任。如果没有自行车横穿马路,就不会有此事故的发生。
以上这不服理我已申请行政复议,可交警队并没有作出新的认定,法院的判决又出来了,除了保险公司赔12万外,我还要赔对方35万多,由于本人没有赔偿能力无钱请律师,所以我不知道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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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由宁波北仑区交警大队二中队的胡君辉经办,请大众点评点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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