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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广东-深圳 04-08 19:53  悬赏 20  发布者:和平人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长塘镇的农村户口,妻子是广东惠阳淡水户口,
于2004年2月3日结婚
第一胎于2005年1月7日生一男孩,
超生第二胎于2008年1月19日生一女孩,
两个小孩子的户口都是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长塘镇的农村户口,
我在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长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标准缴交了社会抚养费,并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长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出了社会抚养费缴清的证明。
妻子户籍所在地广东惠阳淡水计生部门又向我们要收社会抚养费!
请问合法吗?
是否还要在广东惠阳淡水计生部门再缴交了社会抚养费?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8 17:41
1,不应重复交,已电话回您。
回复时间: 2011-04-09 10:22
不合法,不应重复征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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