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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产权但不是实际居住,怎么赔偿?

 06-20 18:13  悬赏 10  发布者:ytp200……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宁波 回答:(3)
有产权,但不是实际居住,没有户口.动迁办说要按总赔偿的70%赔偿,是否合法.还有拆迁房屋内有其他人居住,且此人户口也在此房内.拆迁补偿是给谁,产权人但不实际居住,还是实际居住有户口的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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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6月21日 13时02分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拆迁属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原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安置用房由承租人居住,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计算确定,在承租人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或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其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70%计算确定。承租人要求由拆迁人提供直接安置用房的,双方应当结算房屋差价。 
被拆迁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承租人应当将被拆迁人详细居住地址告知拆迁单位,由拆迁单位负责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停电停水之日前30日内提交房屋产权等有关证件,提出拆迁补偿安置的书面意见。被拆迁人逾期不作答复、不办手续或无法通知到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本条第一款所称承租人,包括有常住户口的借住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人条件,或承租人(含以夫妻对方或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名义承租的)在市区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20 18:24
你可以要求按照拆迁价格的百分之百进行赔偿,没有户口与实际居住都不是减少赔偿的理由。
回复时间: 2009-06-20 22:21
产权人有权要求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百分之百支付赔偿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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