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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聚众斗殴”罪
04-08 21:22 悬赏 0 发布者:陈建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镇江 回答:(1)
我想问下,犯了“聚众斗殴”罪的人是不是要将黑斑一直背到死呢?还有正规的好厂也就去不了呢?我想去太阳能厂 都不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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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4月08日 21时33分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扬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西湾小区316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法龙,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张沟村702-B20。因本案于200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春雨,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田园新村19幢2单元504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兼辩护人赵长青,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扬中市文化北路13号103室。系被告人赵春雨之父。
被告人莫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港联北区一区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荣喜,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市开发区港联村北区68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鹏,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市三茅镇永兴村19组。因本案于200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油坊镇新纡村254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华,江苏镇江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加邦,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132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林,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三茅镇双跃村205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兼辩护人张纪祥,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扬中市三茅镇双跃村。系被告人张海林之父。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刑诉[200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陈加邦、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及其法定代理兼辩护人、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及其辩护人张茂华、陈加邦、张海林及其法定代理兼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部分
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建与被告人蔡鹏因电脑修理费发生口角,被告人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至陈建家中对其殴打,陈建打后不服,便纠约被告人莫俊、朱荣喜、赵春雨,赵春雨纠约“阿杰”(另作处理),“阿杰”又纠约被告人王法龙等人赶到扬中市三茅文化馆门前,与被告人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相互斗殴。
(二),寻血滋事部分
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纠约被告人夏明在本市江洲广场英雄路口,夏明随意殴打祝健一耳光。
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纠约被告人夏明在本市职业中学门口,夏明随意殴打戒凌一耳光。
2006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夏明纠约被告人张海林在本市三茅镇零点网吧,二人随意殴打杨洪一耳光。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明在本市三茅镇阿健网吧,随意殴打戴永洪一耳光。
2005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夏明在本市开发区今世缘网吧,随意殴打孔靖一耳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迹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泉进、肖六军、戴永洪、孔靖、杨洪、祝健、戒凌、徐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箱资料、本院(2005)扬刑初字第119号、(2006)扬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陈加邦、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蔡鹏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夏明、陈加邦、张海林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莫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消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春雨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可醇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春雨、张海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迹能自愿认罪,俊可醇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明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决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法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赵春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1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莫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消本院(2006)扬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已虑押九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朱荣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
六、被告人蔡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
七、被告人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血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7年5月30日止)。
八、被告人陈加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1月20日止)。
九、被告人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管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员 陈继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 燕
刑事判决书
(2006)扬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西湾小区316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法龙,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张沟村702-B20。因本案于200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春雨,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田园新村19幢2单元504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兼辩护人赵长青,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扬中市文化北路13号103室。系被告人赵春雨之父。
被告人莫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港联北区一区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荣喜,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市开发区港联村北区68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鹏,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市三茅镇永兴村19组。因本案于200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油坊镇新纡村254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华,江苏镇江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加邦,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132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林,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扬中三茅镇双跃村205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兼辩护人张纪祥,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扬中市三茅镇双跃村。系被告人张海林之父。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刑诉[200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陈加邦、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及其法定代理兼辩护人、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及其辩护人张茂华、陈加邦、张海林及其法定代理兼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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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部分
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建与被告人蔡鹏因电脑修理费发生口角,被告人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至陈建家中对其殴打,陈建打后不服,便纠约被告人莫俊、朱荣喜、赵春雨,赵春雨纠约“阿杰”(另作处理),“阿杰”又纠约被告人王法龙等人赶到扬中市三茅文化馆门前,与被告人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相互斗殴。
(二),寻血滋事部分
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纠约被告人夏明在本市江洲广场英雄路口,夏明随意殴打祝健一耳光。
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鹏纠约被告人夏明在本市职业中学门口,夏明随意殴打戒凌一耳光。
2006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夏明纠约被告人张海林在本市三茅镇零点网吧,二人随意殴打杨洪一耳光。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明在本市三茅镇阿健网吧,随意殴打戴永洪一耳光。
2005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夏明在本市开发区今世缘网吧,随意殴打孔靖一耳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迹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泉进、肖六军、戴永洪、孔靖、杨洪、祝健、戒凌、徐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箱资料、本院(2005)扬刑初字第119号、(2006)扬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夏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陈加邦、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寻血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蔡鹏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夏明、陈加邦、张海林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莫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消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春雨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可醇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春雨、张海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王法龙、赵春雨、莫俊、朱荣喜、蔡鹏、夏明、陈加邦、张海林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迹能自愿认罪,俊可醇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明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决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法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赵春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1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莫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消本院(2006)扬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已虑押九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朱荣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
六、被告人蔡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3月2日止)。
七、被告人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血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7年5月30日止)。
八、被告人陈加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1月20日止)。
九、被告人张海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虑押的,虑押一日折抵管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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