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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陕西-西安 04-10 08:36  悬赏 0  发布者:LLF123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0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王石锋(又名王石娃)和其家属五人出于对赵XX报复行为,不顾群众劝说,不顾我的家人制止,光天化日、众目睽睽、暴力闯入我家,无辜殴打我家成员及赵XX,造成一轻伤两轻微伤,并使我的妻子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临走时王立超还抢走我家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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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13 09:49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你方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4-10 08:41
构成故意伤害罪。
回复时间: 2011-04-10 10:1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公安机关立案后,你方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然你方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对方致你方受害人损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4-10 10:28
由派出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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