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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法律、政策与举报

四川-绵阳 06-24 15:11  悬赏 0  发布者:王池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  由:违法违纪抗令侵害案。
我们和该片区受害人家庭,均属2008年绵阳“会客厅”建设用地工程在已征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户。
事如上几次上访所述:
1、我们片区受害人家庭的居住区位,早在2003年9月,已合并由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同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即早被撤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也即早已转成非农业户籍(即城镇居民身份)人口。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五)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之法律规定,2008年绵阳“会客厅”建设用地工程拆迁我们片区受害人居住区位土地上房屋的具体拆迁行为,实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事实拆迁行为。
3、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和2005四川省人大第75号公告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
根据以上事实及其相关法律政策政令规定,我们片区受害人家庭的房屋被绵阳“会客厅”建设用地工程拆迁,应当享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政策保障。而绵阳市修“会客厅”用地拆迁,拒不贯彻执行以上政策法规,竟擅自拟以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我们片区受害人住宅区位实已进入城市化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严重地抵触了上位法的决策规定,也严重地降低了我们受害人片区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政策保障。因此本案是一例当地个别官有法不依,以权抗法坑民的违法违纪侵害案。
如前诉,绵阳市“会客厅”建设用地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霸王条款,拒绝听证,不准申诉,要求绝对服从,共拆迁程序严重违法。谁不服从,就会被打击报复,受到名誉或经济等损失的“处理”。除此之外,其压制民愤和上访的另外办法,一是坚持有法不依,有错不纠,以权抗法压民,对上访人搞精神和经济打击。二是非颠倒欺骗上级,搞虚假的情况汇报,搪塞上级的批文指示,以致其违法侵害行为不受上级监督,并致受害人遭受被侵害的权益问题永远得不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上访无果,遭遇被肥的拖瘦,瘦的拖死的压制打击。
我们两上访人上次上访省上返回绵阳,到如今达20多天,省上级领导的批文指示未被执行,本案由违法违纪侵害案在绵阳现已演变成了违法违纪的抗令侵害案。
以上事实有凭据为证,实情可查。请省上采取果断措施,清查以上违法违纪抗令的侵害行为,拨乱反正,依法纠错,裁令绵阳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按照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和2005年四川省人大第75号公告等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保障政策,解决好我们区位受害人在城市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被拆迁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并请严禁打击报复,追究拒不依法纠错的拖案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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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6-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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