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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浙江 04-14 16:20  悬赏 0  发布者:吴再平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3年到某单位上班,合同工资1100元。实发工资3000元。07年8月签订正式合同,2010年7月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0月一纸调令调往旗下百飞之四十九公司上班。因法人和单位名称不同,单位于2010年11月单方面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下发终止合同通知单,终止合同通知单注明工作时间八年七月。并要我从新一年的新单位劳动合同。我拒签但服从调令工作至2011年4月,现在又把我调往原单位工作。请问:我想与老板停止工作并要求赔偿有几项赔偿项目?继续服从又有哪些利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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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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