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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04-15 08:15  悬赏 0  发布者:zjpzx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4月14日步行过马路时被刘某骑车撞倒(刘某车辆无牌、无驾照、无保险),当时昏迷不醒,刘某未抢救伤员未报警。我同事张某赶到现场后一时冲动踢了刘某两脚。刘某借故报警到当地派出所说张某打人并住院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情绝对是交通事故所致)。
    刘某又于2009年4月15日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经济赔偿,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张某。
    请问刘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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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5 08:43
如果刘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的伤情是由张某殴打所致,则张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15 10:02
打人总是不对的,你都昏迷了,怎知不是打伤的,这个伤可以分析原因的,你说了不算,当时起诉了,就不会超过时效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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