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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的执法行为应属于什么性质?
04-15 12:10 悬赏 0 发布者:law51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温州 回答:(1)
2005年9月,我家遭到邻居殴打:我被打的遍体鳞伤,视力降低,时而发晕;父亲被木棍击中手臂;大哥被打的头部受伤。遗憾的是:半年后结果鉴定结论是轻微伤。三张鉴定书如今被搁置在黄华边防派出所得不到处理。
一张纯白的面纱,非要去捅破一个洞,多让人吝惜;一部威严的法律,非要用权利进行践踏,失去震慑,多让人失望、无趣。
信访到现在,黄华边防派出所还是在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的;第三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法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第四项: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然而,我不想知道,这些机关为什么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推诿、敷衍、拖延搁置案件。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而‘罪不可犯,法不可违’,再次重述了法的严肃性。所以每次写信尽如实反映。黄华边防派出所,案件的经办人,还是一意孤行,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让人遗憾。
2005年9月‘李文荣等众人殴打张永生’之案和‘李朝军殴打张方中’之案等所引发的事项进行诉求,至今未果。
2005年九月案发后,民警胡永根听信李文荣等供词,为徇私情,违背职责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压我的病历,为李家隐瞒、狡赖,达到搁置案件的目的。
2009年,楼二虎所长对此案进行协调不成,后来承诺先调查再处理,至今没有对案件作出回复(侦查终结)。
2011年,经办人再次重复倪雪莲等伤势来威胁,我曾对着经办人坦言:你们如此刻意为对方辩护,假如倪雪莲等伤势是我们所伤,你们先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愿意接受惩罚。
到现在,黄华边防派出所违背程序,拖延案件,对公安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第261条:侦查终结的案件。第二项: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而黄华边防派出所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调查李文荣等;相反用诱导、恐吓等来威胁我们,并且进行多次的谈话事实,给我们的精神增加很大的压力。
也再次将0000079987 、0000039720、0000045456、0000050617 的信件作出诠释:
1)回顾2009年底前曾经将所有的回复信件送交到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并把所有内容逐一作出解释。大队接待人并未提及“证据不足,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事。而是说:“我们是监管下面的,案情具体怎么样,我们也不知晓,案件怎么处理,还是下面说了算,具体事项你到信访处了解一下......”。
2)刑法第四十二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此案中,一有鉴定结论:伤害鉴定书;二有证人证言:张飞虎在第一时间报案并进行指认等;三有被害人陈述:在医院,我把当时所发生的一切如实陈述,并在以后和经办人谈话中重复出现......等等。为何案件的经办人狡赖评价此案证据不足之嫌? 有证有据的案件为什么编的如此模糊,变成错案、冤案、积案。
3)刑事案件是由法定时限限制的,请问黄华边防派出所是什么时候将此案送交到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2005年,民警胡永根能自设标准,超越权限,违背程序,处置此案吗? 同时也违法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
4)2010年以来,黄华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陈鑫协同黄华镇司法所施成新所长协调此案,而黄华边防派出所又是用什么样的方式让这份‘协调’流产的。同时让这位忠于党的好教导员也对此案颇感为难、棘手、无奈。
5)“2010年9月,黄华所民警潘升守又重新就该案进行协调”这句话不知做如何解释?
第一,教导员陈鑫调离后,是谁接管此案的?第二,当时的潘升守在哪里,有没有对此案进行协调,协调的结果怎么样?
6)既然组织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并经当事人同意。2011年1月,在黄华镇司法所举行调解,为何只有乙方却没有甲方,这样的调解值得信任吗?而这些赔偿为什么需要黄华镇政府或其他部门来支付?这仍然是个谜。
7)2011年3月26日,再次到黄华镇边防派出所和经办人诉求并进行沟通,力求促进社会和谐,避免纠纷,对案件再次做出谦让,而黄华边防派出所还是对此案进行拖延、敷衍、推诿,到如今没有作出完整的回复:是组织调解还是按照程序处理?
8)省长信箱是一个政府网站,是百姓信赖又敬仰的高级部门。我以前不懂法,文化知识也不高,到现在才知道法的模棱。现在的我不奢求什么,请求黄华边防派出所尽快作出处理,让这个社会多一份保障,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平安;少一份烦恼,少一份埋怨和责怪。切勿用党和国家的身份来践踏社会,谋害百姓。以众欺寡,以腐辱人,以权压法,和平年代,如何适应新时期的国家政策!
黄华边防派出所竟不顾乐清市公安局的集体形象,把李家利益摆在首位,远远超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究为哪般 ?
一张纯白的面纱,非要去捅破一个洞,多让人吝惜;一部威严的法律,非要用权利进行践踏,失去震慑,多让人失望、无趣。
信访到现在,黄华边防派出所还是在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的;第三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法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第四项: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然而,我不想知道,这些机关为什么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推诿、敷衍、拖延搁置案件。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而‘罪不可犯,法不可违’,再次重述了法的严肃性。所以每次写信尽如实反映。黄华边防派出所,案件的经办人,还是一意孤行,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让人遗憾。
2005年9月‘李文荣等众人殴打张永生’之案和‘李朝军殴打张方中’之案等所引发的事项进行诉求,至今未果。
2005年九月案发后,民警胡永根听信李文荣等供词,为徇私情,违背职责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压我的病历,为李家隐瞒、狡赖,达到搁置案件的目的。
2009年,楼二虎所长对此案进行协调不成,后来承诺先调查再处理,至今没有对案件作出回复(侦查终结)。
2011年,经办人再次重复倪雪莲等伤势来威胁,我曾对着经办人坦言:你们如此刻意为对方辩护,假如倪雪莲等伤势是我们所伤,你们先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愿意接受惩罚。
到现在,黄华边防派出所违背程序,拖延案件,对公安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第261条:侦查终结的案件。第二项: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而黄华边防派出所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调查李文荣等;相反用诱导、恐吓等来威胁我们,并且进行多次的谈话事实,给我们的精神增加很大的压力。
也再次将0000079987 、0000039720、0000045456、0000050617 的信件作出诠释:
1)回顾2009年底前曾经将所有的回复信件送交到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并把所有内容逐一作出解释。大队接待人并未提及“证据不足,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事。而是说:“我们是监管下面的,案情具体怎么样,我们也不知晓,案件怎么处理,还是下面说了算,具体事项你到信访处了解一下......”。
2)刑法第四十二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真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此案中,一有鉴定结论:伤害鉴定书;二有证人证言:张飞虎在第一时间报案并进行指认等;三有被害人陈述:在医院,我把当时所发生的一切如实陈述,并在以后和经办人谈话中重复出现......等等。为何案件的经办人狡赖评价此案证据不足之嫌? 有证有据的案件为什么编的如此模糊,变成错案、冤案、积案。
3)刑事案件是由法定时限限制的,请问黄华边防派出所是什么时候将此案送交到乐清市公安局法制预审大队。2005年,民警胡永根能自设标准,超越权限,违背程序,处置此案吗? 同时也违法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
4)2010年以来,黄华边防派出所教导员陈鑫协同黄华镇司法所施成新所长协调此案,而黄华边防派出所又是用什么样的方式让这份‘协调’流产的。同时让这位忠于党的好教导员也对此案颇感为难、棘手、无奈。
5)“2010年9月,黄华所民警潘升守又重新就该案进行协调”这句话不知做如何解释?
第一,教导员陈鑫调离后,是谁接管此案的?第二,当时的潘升守在哪里,有没有对此案进行协调,协调的结果怎么样?
6)既然组织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并经当事人同意。2011年1月,在黄华镇司法所举行调解,为何只有乙方却没有甲方,这样的调解值得信任吗?而这些赔偿为什么需要黄华镇政府或其他部门来支付?这仍然是个谜。
7)2011年3月26日,再次到黄华镇边防派出所和经办人诉求并进行沟通,力求促进社会和谐,避免纠纷,对案件再次做出谦让,而黄华边防派出所还是对此案进行拖延、敷衍、推诿,到如今没有作出完整的回复:是组织调解还是按照程序处理?
8)省长信箱是一个政府网站,是百姓信赖又敬仰的高级部门。我以前不懂法,文化知识也不高,到现在才知道法的模棱。现在的我不奢求什么,请求黄华边防派出所尽快作出处理,让这个社会多一份保障,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平安;少一份烦恼,少一份埋怨和责怪。切勿用党和国家的身份来践踏社会,谋害百姓。以众欺寡,以腐辱人,以权压法,和平年代,如何适应新时期的国家政策!
黄华边防派出所竟不顾乐清市公安局的集体形象,把李家利益摆在首位,远远超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究为哪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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