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王可红  
该问题已关闭

避免公交车上的乘客的安全,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陕西 04-15 14:00  悬赏 0  发布者:秋雨_!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事实经过:前年五月一天下午六点天空下着大雨,我驾驶公交车从A区开往B区,行到某厂转弯下坡时,一乘客李某急喊要下车。因此转弯下坡处非停车点不能停车,我要求他下一站下车,而酒已喝多的李某(后得知其是位司机),不顾正在行驶的车辆及众多乘客的安全,上前猛抓住方向盘乱推拉,致使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摆动摇晃、方向偏移冲向路边排水渠,造成乘客惊呼连天。我眼见车辆随时可能发生严重事故,脚踩刹车的同时扳开李某抓住方向盘的手,并随手打了李某脸上一拳,才控制住车辆使其安全停下。。停车后李某又来厮打我,被乘客拉开,后李某对我破口大骂,我在其背上踢了两下。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受理此案,以殴打李某造成其鼻子受伤为由给予我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仅对李某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罚款100元。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对高速行驶的车辆及不特定乘客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我打他一拳的行为是在李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且对其造成的伤害相对于车上乘客及车辆安全来说,并不过当,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受到处罚,于是向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书中认为:李某主观上只是让停车,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李某追求的、最终我将车辆刹住、实际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危害性公共安全罪,而维持原决议。于是,李某要求我赔偿其鼻子受到的伤害(后鉴定鼻骨骨折)            
   我想知道我应不应该赔偿?对方和派出所要把我转为刑事案件,我难道真的触犯刑法了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5 14:31
有故意伤害的嫌疑,建议积极赔付,在治安阶段终止案件。
回复时间: 2011-04-16 01:3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复议决定书中认为:李某主观上只是让停车,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李某追求的、最终你将车辆刹住、实际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危害性公共安全罪。这个表述本身就有问题,理由很简单,市公安局没有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不能自圆其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不特定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你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然定位正当防卫;
    3,基于以上分析,我建议你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处罚决定,并依法向检察院申诉要求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4-16 06:03
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处罚
回复时间: 2011-04-16 11:33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可以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4-18 10:16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上海静安区
广东潮州
广东东莞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浙江嘉兴
河北保定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55037
上海 静安区
人气:78336
广东 潮州
人气:14711
广东 东莞
人气:394688
山东 菏泽
人气:348286
福建 厦门
人气:13897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