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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效是否已过?

福建-福州 06-25 15:42  悬赏 5  发布者:yuanye……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2年,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在公司多人质疑的情况下,与外资公司签约购买该外资公司在某区的一幅50亩的工业用地待转商业用地(每亩30万元)。并从下属合资公司提现50万元支付作保证金。后来,该地块相邻的商业用地,某区政府挂牌拍卖成交价每亩不足18万元。因此,被原董事长和其他管理人员质疑而停止。50万元至今未收回。总经理这样做除了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还违反什麽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法律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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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25 16:35
如果总经理和某外资公司购买土地的行为,总经理没有从中牟利或和卖方串通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其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国有企业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交纳的保证金不能返还.总经理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要求返还50万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已过.
回复时间: 2009-06-26 12:11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偿还时间的话,还是可以追讨并受法律的保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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