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房产纠纷 >> 查看咨询        
该问题已关闭

公民合法权益被公务员侵害。

福建-泉州 04-16 00:41  悬赏 0  发布者:zary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与原房主于2009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房产出售给我,其后共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买卖过程合法有效,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本人。
2011年4月,本人得知业主委员会通知小区内的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1万元,用于利用小区共有空地进行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但业主委员会却通知原房主来签字确认《关于解决小区环境安全及停车难的几条措施》(以下简称文件)的文件。本人对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述事实的疑问,且谈及本人同意文件要求垫付人民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6 12:38
这种优先出资建设车位的权利应该属于你,对方不构成诈骗,你可以起诉对方和业主委员会,另外业主委员会这种建设可能未经过规划批准,可以向规划建设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1-04-16 23:28
你好,这个停车位是购房的附属福利,现在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于你,应随之转移给你。。。建议与原房主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潮州
广东东莞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浙江嘉兴
河北保定
北京海淀区
江苏无锡
江苏苏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潮州
人气:14711
广东 东莞
人气:394688
山东 菏泽
人气:348286
福建 厦门
人气:138978
河北 保定
人气:174188
浙江 嘉兴
人气:662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