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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权益被公务员侵害。

福建-泉州 04-16 00:41  悬赏 0  发布者:zary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与原房主于2009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房产出售给我,其后共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其买卖过程合法有效,现该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本人。
2011年4月,本人得知业主委员会通知小区内的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1万元,用于利用小区共有空地进行小区停车场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但业主委员会却通知原房主来签字确认《关于解决小区环境安全及停车难的几条措施》(以下简称文件)的文件。本人对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述事实的疑问,且谈及本人同意文件要求垫付人民币��%
问题补充:
,且谈及本人同意文件要求垫付人民币壹万元,并要求小区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原告分配到的车位具有使用权。后业主委员会告知我,文件中规定的“在小区内居住的每户业主暂垫付人民币壹万元”原房主已于2009年初垫付,拒绝本人请求,并要求本人与原房主自行协商解决。
随后,本人联系原房主进行协商,原房主告知我其出卖的仅是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无此项权利。并说如果我要车位必须以市场价向他购买,但在买房时原房主并没有主动告知他已垫付用于修停车场的1万元,想请问原房主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因原房主身为公务员,是否有纪律责任?我可以民事附带刑事将他起诉到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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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6 12:38
这种优先出资建设车位的权利应该属于你,对方不构成诈骗,你可以起诉对方和业主委员会,另外业主委员会这种建设可能未经过规划批准,可以向规划建设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1-04-16 23:28
你好,这个停车位是购房的附属福利,现在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于你,应随之转移给你。。。建议与原房主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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