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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04-16 14:05  悬赏 0  发布者:sypy86……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我是在老家浙江省嵊州市的一套房子于2010年11月份出卖,合同约定是2011年1月31日前买房分二次付清房款,我在11月30日前收到首付后,至今都没收到余款。(余款需买方拿到房产证等后到银行抵押)因为我已经将房产证等过户给买方,买方已向银行申请,但至今都没有批下来,因为合同是通过中介来签订的,我现在只能找中介,但中介每次都说银行没放贷下来。
违约责任中有一条写到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日,需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请问这个上述房地产价款应该指的是房子的总价格吧?
另外是,现在余款已经拖了这么久,我现在急用钱,我可以用什么方法叫买方尽快付款给我?或者我是否可以有权收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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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4月16日 14时16分
1、你可以主张按照总价格计算滞纳金,但如果对方不同意,且你与对方就该条有歧义的,一般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即按照未付清价款计算滞纳金。
2、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3、如果房屋已过户至买方名下,一般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即不支付你收回房子,但你可以要求查封房屋,要求买方支付房款。如果 法院判决买方支付房款,但买方仍不支付的话,你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支付买方所欠你的房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那我先同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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