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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我该如何主张或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07-19 20:06  悬赏 0  发布者:yk1335……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金华 回答:(6)
产权引发的纠纷    
    因为拆迁,叶婆婆5年前曾经与老二签定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时至今日她依然居住在属于自己的房屋,老二也没有将他自己的房屋产权转到叶婆婆的名下,如今老二却要求她履行当初的协议,而老四又出面主张自己的继承权,这让已经81岁患有多年脑梗塞、脑萎缩的叶婆婆感到特别的无助和悲凉。
2010年3月,由于叶婆婆所在的楼房已在此前的上年末被划入拆迁区域,眼看着周边的楼房有的腾空了,有的被推土机推倒了,听闻着周边邻里有关拆迁的传闻,没有文化、大字不识一箩筐的叶婆婆顿时慌了手脚,不知所措。
以往家里的事情都由丈夫做主拿主意,当时丈夫已经在半年前由于脑部严重萎缩、意识模糊、不识家人和语言障碍而被医院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成为一个没有思想、无法沟通的人。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加上大小便失禁,每天需要在儿女们的悉心照顾下才能度日。     
叶婆婆每天因为害怕被拆迁而食不甘味、夜不能寐。到处向邻里征询应该如何应对,整天哭哭啼啼的给儿女们打电话,向他们倾诉自己的惶恐与不安。她因此患上了被拆迁综合症。后来,叶婆婆想到自家老二闲置在市区的套房,自己不如搬到老二的套房去住,她因此与老二进行协商。
然而,出乎叶婆婆意料的是,老二以自己拥有父母亲套房产权的三分之一为由,主张将自己位于市区的小套房与父母亲的大套房进行房屋产权的调换。随后,平日里数月也难得回家一次看望父母亲的老二,见到有利可图就以母亲的名义起草了一份房屋产权调换的分家协议,让家中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签字。
在协议中老二表明自己只是与父母亲进行房屋产权进行调换,而只字不提父母亲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在没有开过家庭会议,征求听取其他家庭成员意见的前提下,该协议理所当然的遭到其他家人的一致反对。
然而,那时候的叶婆婆那里管得了这么多,她为了能搬到老二的套房去住,在明知老二的房屋产权并没有转换到自己名下的前提下,她哭哭啼啼、寻死觅活地的要求、甚至于协迫其他儿女在协议书上签字。就这样,叶婆婆在当家仅仅6个月时,就将丈夫当初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拱手让给了平时对父母亲缺乏关心和照顾,只顾自己埋头赚钱养家的老二。
第二天,当叶婆婆获悉老二已将《房屋产权证明书》交到拆迁办时,在其余儿女的一致反对下又中止了与老二的房屋产权的调换。同时,让老二将《房屋产权证明书》拿回来交由她自己保管到今年3月。期间,她也一直居住在属于她自己的房屋。
二年前,在丈夫已经去世以后,叶婆婆曾经要求律师帮助她写一份分家协议书,但是,当时在场的老二媳妇以前面2010年已经有过一个分家协议为由反对叶婆婆的举措。叶婆婆为此感到特别的无助和悲凉。
今年三月份,老二又以2010年时签定的《协议书》为由向叶婆婆提出要安置房,她只好拿出《房屋产权证明书》交由老二自己去办。但是,老四以自己一直居住在年迈的父母亲身边,期间还照顾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三年1000多个日日夜夜,自己理应享有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为由提出反对意见。然而,老二对于老四的反对意见充耳不闻,并扬言要将老四告上法院。
叶婆婆说,1996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是自己和丈夫用多年积攒下来的10多万元钱购买的,老二以父亲生前在购房登记表的备份表上除了父母亲的名字之外,还用铅笔写有他的名字为由说他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是没有道理的。老二以自己的数百万元家产完全是靠自己自力更生积攒下来的,而老四在1998年购房时得到父母亲的帮助为由,否决了老四对于父母亲的继承权。但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父母亲也确实在老二结婚取媳妇、集资购房和办厂经商时出钱帮助过他。
1998年时,老二因为办厂经商曾经让其父母亲引以为荣,其父为此没少拿钱支援老二,然而,在其父患有老年痴呆症的1000多个日日夜夜间需要儿女寸步不离悉心照顾的时候,老二却以自己要攒钱养家为由拒绝与兄弟姐妹轮流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让人扼腕叹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今年3月份,老二在母亲的支持下不顾老四的反对,将父母亲的《房屋产权证明》拿到拆迁办去过户,老二就以自己拥有已经逝去父亲的继承权为由要求拆迁办不要过户。6月份时,老四因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去拆迁办要求将老二已经处于等待分房的事宜停下来。
现在拆迁办已经通知老二与老四就房屋产权的事宜着手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老二认为自己的房子购买于1998年,当时父母亲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此事兄弟姐妹们都是知道的,并不存在过户的手续,父亲在当时就给予老四与自己的购房款相当甚至更多的补偿,不属于遗产,如今老二出面干涉是没有道理的。
现在,当事人老二想请各位精通法律的人士指点迷津。自己应该如何应对老四的权益主张?如果拆迁办解决不了问题,上法院应该如何主张或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最末一段的应该是老四请求各位答复
今年3月份,老二在母亲的支持下不顾老四的反对,将父母亲的《房屋产权证明》拿到拆迁办去过户,老四就以自己拥有已经逝去父亲的继承权为由要求拆迁办不要过户。6月份时,老二因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去拆迁办要求将老四已经处于等待分房的事宜停下来。
现在拆迁办已经通知老四就房屋产权的事宜着手与老二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老四认为自己的房子购买于1998年,当时父母亲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此事兄弟姐妹们都是知道的,并不存在过户的手续。为了平息老二的不满,父亲在当时就给予他与自己的购房款相当甚至更多的补偿,如今老二出面干涉是没有道理的。
现在,当事人老四想请各位精通法律的热心人士指点迷津。在父母亲继承权的问题上应该如何主张或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针对老二到拆迁办要求暂停对老四分房的问题,老四又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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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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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19日 21时18分
你好
    1、母亲和老二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处分其房屋的,所以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老二应当取得被拆迁的房屋的所有权。
    2、老二原有的那个房子,应当属于父亲和母亲所有。父亲和母亲各占一半。父亲去世,其占有的那一半应当法定继承,由母亲和子女平均分割。所以,在继承人未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老四是不能过户的。
    3、如果老二没尽到赡养义务,老二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父亲的遗产。但是不影响其主张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老二可以要求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
    4、老二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其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拿着判决书,去拆迁办办理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7-20 15:38
补充回答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子是父亲母亲共有,父亲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是父亲的监护人,只有在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处理父亲的财产。而被拆迁的房子是大房子,置换的房子是小房子,是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所以,母亲签订置换合同应为无效。老四作为父亲的儿子,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房屋置换协议无效。

2、确认置换协议无效后,被拆迁的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的遗产,按照继承规则,由母亲和所有的子女平分,老四作为继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可以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办理过户手续。

3、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部分或者少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19 20:39
你好。
    首先,作为当事人老二,其拥有父亲去世后的房屋部分继承权,但是,其要求进行房屋置换,如果侵犯其他子女继承权,那么其他子女是可以进行抗辩的;
    其次,老人目前因为拆迁惊慌失措,不应该逼迫老人为了拆迁费用让其心寒,这个是作为子女最起码应该有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应该尽到孝道,除了金钱之外的帮助,还有就是精神方面的慰问。
    再次,建议由村委会出面做一家人的工作,包括其他子女都应该到场,尽量协商一个合理的方案,不要因此逼迫老人。
我的补充: 2015-07-19 20:52
1、如果老人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老四、老二及其他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2、至于房屋调换问题,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一家人坐到一起,由村委会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的补充: 2015-07-19 20:59
老二不应该再逼迫老人去签订产权过户的手续,让老人安享晚年,且老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除了村委会做工作,还可以通过司法所或者媒体解决,对此事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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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9 20:40
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本案属继承纠纷。
回复时间: 2015-07-19 20:52
都是一家人,应以亲情为重,大家坐一起协商解决,这才最符合大家的利益。
回复时间: 2015-07-19 20:5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本案的事实比较复杂不建议立即起诉,一般在拆迁办公室会设立司法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司法调解的好处在于气氛宽松比较和谐,处理的依据在法律基础上能够灵活调整这样子的话案子就会顺利很多的。
  二、本案中老二的做法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因而我认为在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上,分家析产方面都是需要需要对老二进行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理的。
  三、本案中产权对调的协议效力不能全部认定的。需要着重处理的。
  四、借助媒体比如说钱塘老娘舅等节目求助来处理的。
  五、如果以上都行不通的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7-20 12:00
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本案属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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