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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担保的问题
07-20 09:42 悬赏 10 发布者:mmqm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14)
我在2013年6月份给朋友担保从私人处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了2014年6月的时候,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用我在2013年签字的那张借条,让我的朋友继续使用了那18万元,今年6月到期的时候,我朋友还是没还上钱,债权人就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问题补充:
没有专门的担保合同,我只在那张借条上,担保人的位置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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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20日 10时10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中,您朋友作为债务人,您作为保证人,为期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您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4年6月起往后计算6个月,即您的保证期间应该自2014年12月份届满,超过期间的,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借款期限届满,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再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主债务期限届满,未经保证人同意,对方同意继续使用该借款的,实际是对主合同进行变更,那么,作为保证人,是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后,对于债权人的行为,您可以告知已过保证期间,且对于未经您同意继续使用借款,实际改变了主合同,那么保证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本案中,您朋友作为债务人,您作为保证人,为期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如果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您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4年6月起往后计算6个月,即您的保证期间应该自2014年12月份届满,超过期间的,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借款期限届满,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再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主债务期限届满,未经保证人同意,对方同意继续使用该借款的,实际是对主合同进行变更,那么,作为保证人,是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后,对于债权人的行为,您可以告知已过保证期间,且对于未经您同意继续使用借款,实际改变了主合同,那么保证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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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解答的很详细,很满意,谢谢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0:00
你好,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你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六个月内。而后面的延长借款期限如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则你仍在原来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从你的描述看,你已超过担保期限。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0:28
如果逾期继续借款没有征得你同意,你可以主张担保无效。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0:35
你好!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如果主债务期限届满,未经保证人同意,对方同意继续使用该借款的,实际是对主合同进行变更,那么,作为保证人,是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其次,对于没签订专门担保合同,因专门担保合同不是担保作用的必备条件,只要符合担保条件,在主合同上也可以约定担保条款。所以,你只在那张借条上,担保人的位置签了字,也是起担保作用的,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因担保责任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所以你不用担心,也不用理会,如果对方诉讼,你就提出以上意见即可。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如果主债务期限届满,未经保证人同意,对方同意继续使用该借款的,实际是对主合同进行变更,那么,作为保证人,是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其次,对于没签订专门担保合同,因专门担保合同不是担保作用的必备条件,只要符合担保条件,在主合同上也可以约定担保条款。所以,你只在那张借条上,担保人的位置签了字,也是起担保作用的,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因担保责任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所以你不用担心,也不用理会,如果对方诉讼,你就提出以上意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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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0:36
你好,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1:10
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你朋友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期限延长,并未经你这个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你的保证期间仍是原借条上约定的期限。对你朋友私自延长的借款期限后的主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1:24
过期担保没有经过您的同意,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能向你请求还款,可电话咨询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1:49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所以,你所做的保证仅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借款,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借款你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2014年6月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应当在6个月内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6个月内未主张,你便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3、所以,你可以对债权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诉讼,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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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7日,徐某向彭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并出向彭某出具借条,刘某在借条商签字,为借款进行担保。刘某签字后,徐某与彭某协商后,将借款时间涂改为2年。后因徐某未按时还款,彭某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还款,并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
新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欠款事实清楚,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被告刘某提供担保时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即彭某有权在借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未经刘某同意,延长了借款期限,延长期限对担保人刘某无效,担保人刘某仍应按照原约定的两个月借款期限计算担保期限。原告彭某于2013年7月才起诉主张权利,已超出被告刘某的担保期限,担保人刘某担保责任免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所以,你所做的保证仅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的借款,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借款你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2014年6月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应当在6个月内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6个月内未主张,你便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3、所以,你可以对债权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诉讼,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20 11:51
附一个案例,供你参考,案例来自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官网2011年3月27日,徐某向彭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并出向彭某出具借条,刘某在借条商签字,为借款进行担保。刘某签字后,徐某与彭某协商后,将借款时间涂改为2年。后因徐某未按时还款,彭某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还款,并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
新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欠款事实清楚,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被告刘某提供担保时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即彭某有权在借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未经刘某同意,延长了借款期限,延长期限对担保人刘某无效,担保人刘某仍应按照原约定的两个月借款期限计算担保期限。原告彭某于2013年7月才起诉主张权利,已超出被告刘某的担保期限,担保人刘某担保责任免除。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1:57
你好,你的担保期间已经满了,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13:51
根据借条,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0 21:18
有没有担保合同不影响你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单担保责任应该为6个月,那么通过你提供的信息可以确定你的担保责任已经过期。那么在对方无法提供在保证期限内向你主张担保责任的证据,你是可以免责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1 10:30
你的担保期限已届满,是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1 15:38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就18万元继续使用一事,你完全可以就此本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你的担保期限已过;2、未经你本人同意,将债务还款期限延续,作为保证人,你可以就此18万元债务要求免责。综上,此笔债务18万元,你无须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没有还款的法律义务了。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21 18:16
你的担保期限已经过期,可以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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