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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因学院拖欠送货人货款,当事人因出具收货单被列为附加被告。

 07-22 19:57  悬赏 0  发布者:yqmbb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1)
09年本人在一民办学院仓库从事货物出入库单出具工作。具体就是送货人甲向学院提供鸡翅、鸡蛋等物资供应学院食堂,共同被告乙负责接收货物,本人根据乙提供的货物情况出具收货单。然后送货人甲持三人共同签名的单据去学院财务处领取货款。本人已与2010年后离开学院另寻工作,本案共同被告人乙也于3年前去世。因学院多年来拖欠送货人甲3万货款一直不给,学院以收货单上无学院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因学院管理等问题,仓库并无学院公章,所以收货单上没有盖学院公章)。送货人甲于近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院付款并同时将本人和乙列为被告。想咨询本人该如何处理此事。
注:本人当时和学院附属的劳务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学院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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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22日 20时05分
你是职务行为,与你无关,委托律师应诉
追问:

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必须委托律师吗?

追问:

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必须委托律师吗?

回答:

劳动合同,投保证明,工资证明,最好是收货期间的,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可以委托。不是必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评论者:肖升东律师
时间:2015-07-22 20:27
客气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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