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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钱
新疆-伊犁 07-23 17:14 悬赏 0 发布者:杨忠科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访人:杨忠芳(又名杨国强),男,回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宁夏省中宁县大战场乡杞海村15排村民,现住新疆巩留县五乡库尔旦开发队2号条田。电话:15559298055.
委托代理人:杨忠科,男,回族,1985年6月6日出生,新疆巩留县羊场一队居民,系杨忠芳之胞兄。电话:15569233537.
上访事项: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伊犁州人民法院(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判,请求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本人杨忠芳系从事建筑劳动的农民工,2013年夏季在新源县书香名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劳动。2013年11月4日,该小区建筑工地木工组负责人潘波涛(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达县石梯镇天生桥村2组村民,现住址不祥)给我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国强书香名门工地人工工资16000元。欠款人:潘波涛2013年11月4日”。据查,该工程系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实际承包人系吕刚(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新源县幸福路082号居民,新源县个体建筑承包商)。2014年6月11日,因上述人等互相推脱责任,索要劳动报酬未果,以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刚、潘波涛三人为被告,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源县人民法院以(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外地人被告潘波涛承担给付劳务费16000元的义务,而原告劳动成果的占有人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刚不承担任何责任。2014年10月16日,因为错过了上诉机会,我依法向伊犁州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伊犁州人民法院以(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工程中标承建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吕刚,吕刚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潘波涛具体施工!我作为劳动工人,并不知晓其中的细腻,只知道潘波涛是该工程木工组的负责人,听从潘波涛的指示从事劳动。虽然我没有与工程中标单位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商吕刚之间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但上列两人是我的劳动成果的占有者,他们是我们的劳动成果的直接获益者。而且,工地上到处悬挂的都是他们的牌子,在我们整个夏季的劳动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告知过我们这个工地与他们无关,等到要钱时,他们却称我们的劳动与其无关,难道该工地的告示牌等都是潘波涛为了公开行骗而捏造的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刚理应对潘波涛欠付我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伊犁州人民法院(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免除了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刚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连带支付义务,显然有违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我同样情况的还有新疆尼勒克县可令乡的农民马英财15886959106.马忠明15276587958、马英全。为维护农民工这个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权益,特依法上访,请求领导对此时予以关注,调查核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杨忠科,男,回族,1985年6月6日出生,新疆巩留县羊场一队居民,系杨忠芳之胞兄。电话:15569233537.
上访事项: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伊犁州人民法院(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判,请求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本人杨忠芳系从事建筑劳动的农民工,2013年夏季在新源县书香名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劳动。2013年11月4日,该小区建筑工地木工组负责人潘波涛(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达县石梯镇天生桥村2组村民,现住址不祥)给我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国强书香名门工地人工工资16000元。欠款人:潘波涛2013年11月4日”。据查,该工程系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实际承包人系吕刚(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新源县幸福路082号居民,新源县个体建筑承包商)。2014年6月11日,因上述人等互相推脱责任,索要劳动报酬未果,以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刚、潘波涛三人为被告,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源县人民法院以(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外地人被告潘波涛承担给付劳务费16000元的义务,而原告劳动成果的占有人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刚不承担任何责任。2014年10月16日,因为错过了上诉机会,我依法向伊犁州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伊犁州人民法院以(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工程中标承建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承包商吕刚,吕刚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潘波涛具体施工!我作为劳动工人,并不知晓其中的细腻,只知道潘波涛是该工程木工组的负责人,听从潘波涛的指示从事劳动。虽然我没有与工程中标单位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商吕刚之间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但上列两人是我的劳动成果的占有者,他们是我们的劳动成果的直接获益者。而且,工地上到处悬挂的都是他们的牌子,在我们整个夏季的劳动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告知过我们这个工地与他们无关,等到要钱时,他们却称我们的劳动与其无关,难道该工地的告示牌等都是潘波涛为了公开行骗而捏造的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吕刚理应对潘波涛欠付我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伊犁州人民法院(2015)伊州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免除了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刚其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连带支付义务,显然有违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我同样情况的还有新疆尼勒克县可令乡的农民马英财15886959106.马忠明15276587958、马英全。为维护农民工这个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权益,特依法上访,请求领导对此时予以关注,调查核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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