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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山东-青岛 07-23 22:57  悬赏 0  发布者:陈书强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女儿在幼儿园被别的小朋友推倒在防盗门上,右胳膊被割伤,伤口长7厘米,请问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孩子现在正在自费治疗过程中,在幼儿园有意外险,没报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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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6 14: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的孩子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的除外。
二、对方小孩子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也会主动承担部分赔偿费用的。
三、关于意外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的,剩下的需要另外两方承担的。
四、保留好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凭据,孩子出院后去做一个伤残鉴定。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解决方式:
  1、司法所调解
  2、法院起诉
  3、私下协商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7-24 07:45
你好,学校及另一小朋友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追问:

潘律师您好:学校需要承担哪些费用?能详细些吗?

回答:

所有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15-07-24 19:3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作为您的女儿被其他小朋友推到,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的补充: 2015-07-24 19:46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针对您的小孩,上述费用可以向对方主张,建议您委托律师进行详细计算。
最后,建议先跟学校及对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学校及侵权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附相关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的补充: 2015-07-24 19:56
孩子已经投保了意外险,那么对于遭受的损失,可以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对方父母及学校承担。
回复时间: 2015-07-24 19:47
你好
    1、你女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话,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别的小朋友作为加害方,其监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你所说的意外险是学校缴纳的校方责任险还是自己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是后者的话,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再要求幼儿园和对方小朋友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可以主张双份赔偿,但医疗费只可以主张一次。
    3、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24 19:49
补充回答
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疗单据为准。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父母)的日工资确定。
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
回复时间: 2015-07-24 20:32
你好!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出事故后首先认为幼儿园承担责任,只有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其次,在幼儿园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后,你所说的意外险是学校缴纳的校方责任险还是自己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是后者的话,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与责任承担没直接关系,也即是可以兼得。
另外,对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7-28 10:27
学校及小孩监护人需承担所有费用。
回复时间: 2015-07-28 13:46
幼儿园及别的小朋友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7-29 10:4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您的孩子在幼儿园因其他小朋友的行为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第一,私下协商;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起诉到人民法院。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7-29 17:25
学校及另一小朋友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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