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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04-20 18:32 悬赏 10 发布者:咱受伤人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日照 回答:(1)
我工伤前工作单位下文盖单位的章公布我的工资,工伤后单位没有按工伤前的工资标准发放,我向仲裁,法院一审提出请求,仲裁,一审法院都支持我的请求。单位上诉中院,提交了说工伤前的工资上级公司没有批准,违反单位规定,本公司制定工资标准是超职权。并编造提供单位下发工资标准后的补充规定,单位公章他们在手随时都可提供带章的证据,按公司规定我不能享受这工资标准,二审单位提供这证据法院能确认吗?能改判吗?请老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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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4月22日 11时15分
二审单位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以前单位做出承诺时是否超越具体办案人员的职权是属于单位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即便是单位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盖了章,单位仍应履行。如果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则单位可以向具体操办人员追偿,而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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