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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地权

广东-惠州 04-21 00:36  悬赏 5  发布者:pklbj 给我留言  回答:(2)
村民小组有一块300亩山地,此地位于镇隆山顶,自解放以来一直为我村小组使

用,属我村小组的集体土地。自90年代起不知何故,乡府未征求我村小组意见,就强行占

用.后我小组多次与乡府协商要求要回山地使用权,但多次交涉均无果而终。现我小组极

大部分村民情绪激动,表示强烈不满,并强烈要求要回山地使用权。
     在2010年《镇隆林权法》的基本原则中,第三条: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改革

内容和程序公开、方法公平、结果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请问领导,在我们村民完全

不知情的情况下, 乡府强行使用我村集体的山地多达10年之久,能算的上公平 公正公开

吗?
     第四条: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

题和山林权属争议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既然说要尊重历史,自改革开放起,这300多亩林地

所有的树苗均为我村所种,直至现在乡府都未曾种过树。没有种过树就强行使用我村几

代人的劳动成果似乎有鸠占鹊巢之意吧?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提到: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我村并未开过这样的会议,更谈不上三分之二的成员表

决同意了。
    请问律师们我们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来索回我村的集体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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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1 00:41
向区(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可以委托律师帮你们代理。
回复时间: 2011-04-21 07:42
集体林权纠纷,争议一方为镇人民政府的,可依法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决,将土地权属确认予你村民小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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