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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协助调查

江苏-常州 04-22 10:27  悬赏 0  发布者:钱俞臻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曾经在一个公司打工,在2009年10月底去上班的,负责公司技术工作,这个公司是新公司,一直在筹备中至今没有建设。在2010年9月份,公司法人给我5万元钱去跑一个任务,就是要搞一个江苏省发改委的项目批文,另外他自己直接汇了5万元钱给南京的一个公司法人,南京这个人承诺能够办好批文(这个法人是我朋友介绍的),事情办到后来,由于我打工这个公司出现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没有办成,给我的钱在多次去南京操作中已经用完了,汇给南京公司的5万元钱,人家也说为我公司办这个事情都花出去了。我也于2010年11月份离开公司。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我曾经打工的这个公司在2008年在公司成立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收取上海一个建筑安装公司100万元,2010年底被上海警方定为诈骗,法人和常务副总经理被刑事拘留,于春节前3天释放。现在上海警方通知我,要我协助调查,这个一共10万元钱,说这是公司和法人诈骗所得,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那么我自己就想不明白了,如果认定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那么我不成为同案犯了吗?如果罪名成立,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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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2 10:47
如果罪名成立,你将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应该是无罪的。建议预约面谈以便更准确为你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4-22 19:43
根据你的描述,你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给你5万元钱也是去跑业务的,至于5万元的来源如果你不知情,不能认为是给你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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